【投書】再揭杭州經濟適用房黑幕

人氣 11

【大紀元2011年12月20日訊】2005年12月我在《民主論壇》上發表過一篇《杭州經濟適用房內幕》的文章。當時我聽一個同學說,他要分到「經濟適用房」了。他還告訴我,他們的「經濟適用房」是按級別分的,跟以前的福利分房沒有甚麼區別。我聽了後感到不解,因為政府說經濟適用房是解決中低入者住房困難的,主要是為無房戶和住房擁擠戶「造福」(前建設部部長汪光燾語)的。後來我去調查了一下,得知浙江省省級機關的「經濟適用房」確實是按級別分配的:處級90平方米,副廳級120平方米,正廳級150平方米。此外,官員們在按級別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同時,還可以低價購買掛在經濟適用房名下的商品房,如省委的一位處長分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90平方米是屬於商品房,但價格出奇的低,一共他才花了27萬元(人民幣)。

在杭州西郊監獄服刑時,我跟因受賄罪而落馬的原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局長田豐關在一起。我向田豐問起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的事,他證實了確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豐分到的廳級(田豐是副廳級享受正廳級待遇的官員)「經濟適用房」在教工路上,這裡原來是省團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說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東、文二路以南的黃金地段,浙江省省級機關後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棟豪華住宅樓即將竣工。據可靠消息,這些豪華的住宅樓是浙江省廳級以上官員的『經濟適用房』」就是指這塊地方。田豐對我說,這套房子他不會再住了,因他現在成了勞改犯,而那裏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無顏見人」了。他說這套房子要麼給他兒子,要麼賣掉,他另外還有兩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網友貼到杭州論壇上,在網友的跟貼中,我又瞭解了不少情況。一位叫「莫干山之巔」的網友說「我以前就在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飯,都要經過一塊地,原來是杭州電影學校,現在是省級機關經濟適用房。還有一處就是在教工路上。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還建經濟適用房,建給爺們的」。網友difal補充說,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廳級以上官員住的。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過幾百米,是杭州的黃金地段,12,000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價格,現在起碼30,000元以上。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設實際上是中國政府藉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的名義,對老百姓特別是農民的掠奪。

前段時間,杭州市江干區九堡鎮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傳松來找我寫舉報信。八年前,江干區政府以建經濟適用房的名義強徵了八堡村近兩千畝耕地(包括菜地、糧田),強拆了大片民房。徐傳松的房屋是政府脅迫他的兒媳婦簽字後拆除的。徐傳松認為,他建房子的時候兒媳還沒進門,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他的名字,兒媳婦簽字是無效的,為此他告了八年狀,但次次敗訴。在告狀的過程中,徐傳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違法的文件,最後他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裁決書(國復【2009】56號)令人大跌眼鏡。這份具有最終效力的裁決書稱杭州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行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維持了這些違法行為。

這裡有兩個問要提出:其一,從理論上來說,甚麼叫「基本合法」?眾所周知,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說,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要求最嚴的是程序合法,這種合法是嚴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個甚麼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說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只要百分之五十點一按法律辦,百分之四十九點九不按法律辦,都可以稱為「基本合法」。國務院法制局作為一個法律制訂機構和法律執行機關,怎麼可以這麼不嚴肅呢?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甚麼程度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事實。

徐傳松是個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輸了後,都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當局申請政府公開其執法所依據的文件。從當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違法。

徵地拆遷有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國家的批准,第二個環節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達成協議,第三個環節是拆遷許可,第四個環節是不能改變徵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這四個環節上每一個都是違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存在著很多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授權不明確。由於授權不明確,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濫徵、濫圈土地,造成民怨沸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條規定看起來很明確,許多農民都以此狀告當地政府,但總是輸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和第十七規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地方政府利用這個制度,把基本農田變成了非基本農田國,這樣就規避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本來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國務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損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規避了保護基本農田的制度,根據該法第四十五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對非基本農田批准數量的規定也還是明確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數量遠遠不止35公頃和70公頃。徐傳松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提出的第一條就是浙江省國土局超出了審批權限,但國務院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卻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來作為反駁。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這兩個條款只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而沒有規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數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也找不出相關規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權限,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另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夠狂圈土地,是鑽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15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的。省級政府將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其中包含了將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數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數量,下面也照此辦理。否則就很難解釋杭州江干區國土局在一天內分兩次徵地兩千畝的行為。

在第二個環節上,江干區政府的做法是明顯違法的。2003年12月25日,杭州市江干區國土資源局與九堡鎮八堡村分兩次簽訂了徵地76.3175公頃(1144.736畝)和51.9324公頃(778.986畝)的協議。當時,因為沒有得到全體村民同意(事實上沒有村民知道這件事),村委會主任馮柏剛拒絕簽字和蓋章(村委會公章),村黨支部書記沈金法竟然非法刻制了尚不存在的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的公章,與區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這份協議。協議簽訂的時間是2003年12月25日,而八堡村經濟聯合社是2004年5月27日由江干區九堡鎮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6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登記受理的。也就是說,江干區國土局2003年12月25日與並不存在的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徵地協議不具有合法性。浙江省政府國土資源廳「浙土資函【2006】397號」文件認定:「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徵用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屬無效協議」。也就是說,即使當時八堡村經濟聯合社已存在,江干區國土局與沈金法簽訂的協議也是不合法的,更何況它是子虛烏有的。然而,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就憑這紙無效協議強徵了這一大片土地,這個程序「基本合法」嗎?
在第三個環節上,2003年5月28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給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簽發了杭土資拆許字(2003)第4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在2003年6月1日到12月31日半年時間內,東到八保村農居,西至八堡村農居,南至下沙公路,北至八堡村農居的177.37公頃(1773700平方米)範圍內的農居必須全部搬遷完。我們已經知道,江干區國土局與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的徵地補償協議是2003年12月25日簽訂的。即使這個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在協議簽訂之前也不能命令這塊土地上的人搬遷,何況這個協議是無效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否可以在當事人達成協議之前發放,但《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則有此規定。從法律的公平、正義性看,從法律的保護公民權利功能看,在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前就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顯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實際上它包含了一種強盜邏輯,它預先設定了這塊土地上的人的命運。

第四個環節是最關鍵的,即改變土地的用途,這也是本文的主題。杭州地方政府強徵土地的根本目的,就是搞土地財政,買賣土地,提高GDP,做「政績」工程,同時在土地買賣的過程中進行官商勾結,大發「民難財」。2001年10月15日江干區政府發文(江政辦【2001】60號),成立江干九堡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該文稱成立該機構的目的是「為了切實加強對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領導,加快九堡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步伐」。後來該機構改稱「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為江干區政府內設機,期限為2001年10月15日到期2010年10月15日。但後來隨著徵地拆遷任務的完成,該「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搖身一變,變成了「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相應職能,承擔法定義務的獨立主體」,並「多年來開展相關業務,在訴訟活動中承擔民事責任」(摘自江干區政府《行政復議答覆書》)。作為一個政府內設機構和臨時機構,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到2010年10月15日應予撤銷,但它卻向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了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為73527704-3),成為一個獨立的長期的組織機構。實際上,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就是一個打著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房地產公司。

如前所述,杭州市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成立時稱「為了切實加強對經濟適用房建設的領導,加快九堡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步伐」,打的是「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旗號。2002年杭州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杭計投資【2002】702號」文件(《關於九堡壘經濟適用房第五期建設計劃的批復》)、「杭計投資【2002】870號」文件(《關於九堡經濟適用房第六期建設計劃的批復》)和「杭計投資【2002】869號「文件(《關於九堡經濟適用房第七期建設計劃的批復》)打的是「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旗號。2002年杭州市規劃局頒發的(2002)浙規用證0100019號、010075號、0100759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打的是「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旗號。2002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土字【A2002】第10734號徵地批文,打的是「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旗號。2003年5月28日、2006年8月1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發放給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的杭土資拆許字(2003)第4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和(2006)第047號《屋拆遷許可證》所載的都是「因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徵用集體土地」。2003年12月25日江干區國土資源局與八堡村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上寫的是「因實施九堡地塊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需徵用乙方的集體土地」。2003年1月12日和1月22日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在八堡村張貼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寫的也都是「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總之,從省政府到鎮政府,政府文件講的都是「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但實際上到目前為止,江干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所徵八堡村兩千畝土地百分之八十以上用來建設商品房,只有百分十幾是經濟適用房。而這百之十幾經濟適用房中,有一部份是用來出租的。一張「萬科魅力之城周邊樓盤圖」顯示,在九堡鎮「經濟適用房」地塊上的十三個樓盤中,只有新江花園一個樓盤標有「經濟適用房」的字樣(//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7/04/12/008332472.shtml)。此外一張《九堡在售樓盤情況表》顯示,九堡地塊上的商品房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價格每平方米為一萬元以上(//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8/09/24/009969701.shtml)
據不完全統計,九堡範圍內有「名城左鄰右舍」、「崑崙紅蘋果」、「旅遊紅蘋果」、「萬均九月庭院」、「美達九月庭院」、「中興九洲芳園」、「泊林公寓」、「藍橋名苑」、「華鴻匯盛德堡」、「華鴻羅蘭春天」、「萬科魅力之城」、「晨光綠苑」、「香濱灣」、「綠城麗江公寓」、「宋都陽光領秀」、「大家多立方」、「德信泊林印象」「海景城」、「聖奧領寓」、「東都公寓」「東華苑」、「風林公寓」、「九堡柏林公寓」、「金海香檳灣」、「錦江南苑」、「錦江半島」、「陽光景台」、「湘江公寓」、「九堡家苑」、「宋都陽光國際」、「天陽九築」、「九堡明珠公寓」、「悅麒美寓」、「圓夢園」等幾十家樓盤。「名城左鄰右舍」的開發商是浙江美達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房價2008年是每平方米11000元,2008年以後的價格是每平方米16030元(以下各樓盤的價格均指2008年以後的價格,單位平方米/元)「紅蘋果」的開發商是浙江旅遊東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5101元;「九月庭院」的開發商是浙江萬均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4491元;「中興九洲芳園」的開發商是杭州中興景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3953元;「泊林公寓」的開發商是浙江德信廣源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6499元;「藍橋名苑」的開發商是杭州九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31094元;「華鴻匯盛德堡」和「華鴻羅蘭春天」的開發商是杭州華鴻怡美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房價分別為14631元和14992元;「萬科魅力之城」的開發商是杭州萬科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5171元;「晨光綠園」的開發商是浙江中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3286元;「香濱灣」和「金海香檳灣」的開發商是杭州金海置業有限公司,房價分別為14865元和17803元;「綠城麗江公寓」的開發商是浙江嘉和實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9179元;「大家多立方」的開發商是杭州蔚城置業有限公司,房價是14608元;「海景城」和「東都公寓」的開發商是杭州市居住發展中心,房價分別為12628元和14314元;「聖奧領寓」的開發商是杭州東順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價為16065元;「東華苑」的開發商是東華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3509元;「風林公寓」的開發商是浙江匯隆房地產開有限公司,房價為14672元;「錦江南苑」的開發商是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3383元;「錦江半島」的開發商是杭州開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3483元;「陽光景台」和「圓夢園」的開發商是浙江亞西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分別為13871元和14409元;「湘江公寓」的開發商是杭州天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價為18998元;「德信泊林印象」的開發商是浙江潤德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7723元;「宋都陽光國際」的開發商是杭州宋都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房價為15694元;「天陽九築」的開發商是杭州天聯置業有限公司,房價為14409元;「悅麒美寓」的開發商是是浙江石英房地產有限公司,房價為15605元。此外,售價分別為15432元的「九堡明珠公寓」和20437元的「九堡家苑」卻沒有寫有開發商,這就使人懷疑這兩個以九堡命名的樓盤的開發商是不是杭州江干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因為它現在是獨立的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以上材料見安居客//hangzhou.anjuke.com/community/list/W0QQp1Z1802QQp2Z1837QQsZcQQstZ2QQp)

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杭州地方政府完全是在打著「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幌子掠奪農民,杭州是這樣,其他地方又何嘗不是這樣?經濟適用房本是一項惠民的政策,但在一黨獨裁的體制下,任何初衷是惠民的政策最後都會走向它的反面。

(責任編輯:鄭芬芳)

相關新聞
【投書】孫文廣:投票日不得投票
【投書】自貢強姦殺人案  三判死緩三次上訴
【投書】陸豐烏坎村薛錦波之死
【投書】陝西人大官員有起碼的人性沒有?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