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自貢強姦殺人案 三判死緩三次上訴

對涉嫌犯罪人謝伯富被非法羈押5年04個月仍無結果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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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15日訊】最高檢察院 最高法院:

2011年12月6日筆者一行2人,從自貢乘車前去榮縣高山鎮調查謝伯富強姦殺人死緩案。謝伯富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妻子與姐姐接待了我們,當筆者自我介紹自己在11月11日,才從自貢市看守所大牢內釋放出來。我本人在監獄內受謝伯富的委託前來看望二位老人及其家人。當筆者走進這個失去5年多家裡唯一的主要勞動力家庭瞭解調查,大女兒16歲就出外打工,小兒子15歲讀高中,又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妻子,三間土牆破屋,這個家已經窮困潦倒了,處於苦難深重的窮苦農民家庭。他(她)們用苦苦期盼自己無辜親人早日回家的心情,又無助的眼光看著筆者時,對我本人良心的驅使,激起了自己不顧一切各種打壓,也要盡自己一份努力,幫助失去5年多親人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的決心。

筆者經過幾天時間深入當地,和各方面人士細緻瞭解調查該起被一審法院三次判決死刑。緩期二年案件。被告人三次提起上訴。其中,上訴法院二次駁回重審,一次上訴迄今未果。經筆者調查整理。現將呈報於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和各級司法機關負責人重視,該起死刑。緩期二年冤案。

一、無作案時間 無作案證據 被逼有罪抓捕入監獄

2006年8月20日下午1點50分,謝伯富從自己家中前去榮縣高山鎮青草壩煤礦上班。謝在路上碰見被害人張麗,當時張離她自己家約100米距離,據謝伯富工作單位同事張海林、廖宣之、楊德貴、李小平等證人證實謝是在2點10分以前到單位上班,謝伯富下班後由同事李小平用摩托車將謝送回家是晚上9點30分鐘,據謝妻子丁明英證實謝伯富從未離開自己家,丁在晚上11點過後起床解小便,仍看見謝在床上睡覺。

2006年9月8日上午10點鐘,謝伯富在無犯罪作案時間,無證據的情況下,被榮縣公安局非法抓捕。謝在公安局內三天三夜不准睡覺白天夜間連續審問,並用測謊儀及刑具連夜審問,他昏倒在地被潑冷水等刑訴逼供,辦案警察對他威脅、引誘、逼供下,自己無法忍受這種慘無人道的殘酷折磨。謝伯富只能順從辦案警察授意承認自己有罪。9月10日,謝被辦案警察送到富順縣看守所關押,同月22日因涉嫌「強姦殺人罪」被逮捕。現羈押於自貢市看守所長達5年另4個月時間仍無結果。

二、一審法院三次審判死刑緩期 被告三次上訴法院二次駁回一次仍未果

2007年5月24日自貢市檢察院以自檢刑訴(2006)41號,向市中級法院提起謝伯富涉嫌故意「強姦殺人」公訴案。2007年8月9日一審法院作出(2007)自刑一初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謝伯富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謝伯富賠償附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富西、李秀華經濟損失喪葬費,共計10,246.3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被告人謝伯富不服一審法院作出(2007)自刑一初字第12號判決書,以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於2007年8月16日向四川省高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2007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2007)川刑終字第722號,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銷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自刑一初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發回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008年5月14日自貢市中級法院作出(2008)自刑一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再次認定被告人謝伯富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謝伯富賠償附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富西,李秀華經濟損失喪葬費,共計10,246.3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被告人謝伯富仍不服一審法院作出(2008)自刑一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向省高法院提出上訴。四川省高法院(2008)川刑終字第464號,仍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如下:撤銷(2008)自刑一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2010年12月21日自貢市中級法院再次作出(2010)自刑一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謝伯富仍不服一審法院再次作出(2010)自刑一初字第2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再次向省高法院提出上訴。據筆者調查,這起強姦殺人判決死刑。緩期二年案。一審法官三次用相同的判決結果,被告人仍不服三次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二次用相同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重新審判。一審法院應依法對被告人改判,和依據本國刑法釋放被告人謝伯富。

三、謝伯富被疑罪從有非法羈押5年另4個月仍無結果

2007年5月24日涉嫌強姦殺人犯謝伯富。被公訴機關:自貢市檢察院以自檢刑訴(2006)41號起訴書。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謝伯富,即便是2:30分到單位仍有約10分鐘作案時間為由,公訴人並以謝在去上班路途中第一個看見被害人為證據。其餘無任何證據指控謝伯富有罪。據公訴人稱,謝有口供,在去上班路途中碰見張麗,並雙方互相打了招呼後,張麗才被人強姦殺死的,轉移屍體。筆者據公訴人法理推斷分析,也就是說明只要有謝口供,謝伯富就被犯了口供招認強姦殺人罪?更為謊繆的是:一審法院法官三次與相同的事實與理由,審判謝伯富強姦殺人罪成立,枉法判決死刑、緩刑二年。筆者卻不知道一審法院法官為甚麼要堅持把該起重大冤假錯案進行到底?這些人是合格的法官還是法盲執法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疑罪從無」,上訴法院二次駁回重審。這也證明了下級法院公開對抗上級法院法律公文的典型案例!

筆者本人不想看到我國上級司法機關監督不了下級司法機關執法犯罪人員,如此張狂的踐踏國家法律。並隨意利用執法公權力瘋狂侵犯本國公民人權的犯罪行為!本公民特請求最高檢察院及最高法院和各級司法機關負責人,儘快派員著手依法調查本案。並希望你們依據本國法律嚴懲執法瀆職犯罪人員,立即無條件釋放本國無辜公民謝伯富!

特此呈報

呈報人:劉正有
2011年12月11日於四川省自貢出租屋
聯繫電話:(宅)0813-5387637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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