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西13大道3220号 邮编V6K 2V5
电话:(604)738-0338 传真:(604)736-1175
北美地区免费电话:1-877-662-7344
电子邮件:1rwc@portal.ca
网址:www.1rwc.org
致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国北京市中南海
邮编: 100017
2005年11月14日
尊敬的胡先生
关于对高智晟律师的非法迫害,对晟智律师事务所的非法关闭及对其律师的非法停业
加拿大律师维权监督(“LRWC”),是由加拿大律师发起的组织。相信您还记得我们曾向您发出的解救郭国汀律师的呼吁。我们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向那些因维护他人人权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安全或自由遭受威胁的人权卫士提供帮助与支持。
我很遗憾地发现,从我们的上封呼吁函发出至今,贵国政府对中国人权律师及其他人权倡导者的迫害在数量上及程度上皆有增无减。
律师的职业执照被公然地以似是而非的理由没收;律师及其他人权倡导者遭到胁迫,殴打,有一案例甚至几乎被谋杀。这些令人发指的事实,这些无疑再一次证实了中国无法治的事实,都是贵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批准执行的纵容政策带来的直接后果。
LRWC将在预计的未来向您逐个呼吁每一宗遭贵国政府迫害的案例。我们深深地意识到这样的迫害,作为贵国政府的中心政策,旨在阻止法治在中国的施行。
LRWC对贵国律师高智晟以及在晟智律师事务所共事的所有律师的人身安全现状深感担忧。我们对贵国政府所谓的中国”司法”部对这些律师的胁迫表示极度关注。胁迫的目的在于阻止这些有胆识的律师们向客户提供正当法律辩护。
作为LRWC的中国监督员,我本人针对各方获得的大量信息,向您递交此函。这些信息清楚明了地表明,针对高律师及其同事们的迫害,源自高律师发表并广为转载的一封写给您的公开信。若不是因为它恰到好处地暗示了贵国民主与法治的未来,贵国政府公开声明的”高律师的事务所因未遵守地方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而遭停业整顿”的这个理由本身,将是可笑至极的。
全世界都知道对高律师及其同事们的报复,完全源自他倡导的,也是宪法赋予的,同时却被中国政府一贯藐视的言论自由。高律师”罪”在讲了中国政府残酷迫害法轮功的真话。
这些抗议非法非民主政府行为以及中国政府大规模屠杀行为的律师和人权倡导者们在中国遭受的迫害,震撼着全世界每一位律师,理学家,和法学者的良知,中国政府的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签署的所有相关国际公约或盟约,同时违反了贵国自己的法律,特别是贵国的宪法。
中国有义务保护高律师及所有中国律师的生命,生存及人身安全。这是因为贵国是联合国成员。同样的义务还起于贵国签署的众多联合国公约和盟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尤其是宣言的第一条:”每个人都有权独自或与他人共同促进并争取保护以及实现在本国和国际社会上的人权及基本的自由。”
我们要求贵国政府严格遵守并履行联合国安理会在1998年12月9日通过的《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
贵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之一,还理应遵守《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 。
基本原则的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很显然,针对高智晟律师的胁迫已违反了此项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第17条进一步规定:”律师如因履行期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的充分的保障。”在这个案例中,威胁高律师的正是贵国当局。
《人权捍卫人士保护宣言》还要求,贵国政府有义务迅速采取公正,有效的措施,调查针对高律师及晟智律师事务所同事们的不正当行为和强制措施。(请参见第9(5)条及第9(11)条)
第12(2)条制定了成员国保护律师执业的义务,中国”司法”部近来的行为显然与宣言相悖。也就是说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在阻止这位勇敢的律师依法履行其职责。
贵国政府未能保护高智晟律师的权利,也未对针对其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这表明贵国政府已严重违反了签署的国际公约中制定的国际法则。
对高智晟律师,其同事们,及所有中国人权律师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令中国政府不断标榜的实施法治成了一个笑柄。事实上,在这样一个律师的生存与履行职责的权利被一再剥夺,甚至因代理中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不允许的案件而遭禁锢的环境中,根本无法治可言,更不存在值得国际社会尊重的真正的法律体系。
LRWC现恳请贵国政府严格遵照《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及地区间盟约的规定。贵国政府,法院,公安,及司法部如果继续这样不断地违反签署的每一项国际公约,贵国的司法体系将永远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我诚恳地提醒您贵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了一系列确保公正审判的基本标准。遗憾地是,直到今天,贵国公检法的惯用程序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低标准仍相差甚远。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法惯例都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逼供虐待。
请参见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政府确保…..(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贵国政府针对高智晟律师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该条原则。
我们认为,这样持续不断地胁迫律师表明贵国政府及中国共产党没有在贵国实行法治。
LRWC呼吁对关闭晟智律师事务所一事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将负责人绳之于法。LRWC还恳请贵国政府采取迅速有效措施,确保在中国的所有人权卫士的安全,以便于继续他们的维权事业。
敬请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知中国政府对以下请求采取的举措:
1. 确保高智晟律师及其他中国法律界人士的目前与将来的安全 ; 并
2. 立即归还晟智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得的营业执照,并恢复高律师及其同事们的律师执照。
LRWC静候您的回复。衷心感谢您对我们的担忧表示的关注。 此致
敬礼!
安世立 律师 / 中国监督员
另注: 我们已将此函抄送加拿大总理,因为他是世界上对中国”司法”体系和人权发展倒退现状一无所知的为数不多的几个人之一。
事实上, 胡主席, 我提议在您发起针对律师和不同宗教成员的迫害之前,至少通知马丁总理。毕竟,他是您最忠实的支持者,维护者和朋友。至今,他依然完全不理会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现状。
抄送: 保罗马丁
加拿大总理
中心街313-S
平议院
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
邮编: KIA 0A6
抄送 :吴爱英 部长
中国司法部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
邮编: 100020
电邮: minister@legalinfo.gov.cn
电话: +86-10-6520 5114
传真: +86-10-6529 2345
抄送: 吴玉华 局长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郊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 +86-10-5857 5683
电邮: webmaster@bjsf.gov.cn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