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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税捐文书由代理人签收 同具送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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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税捐稽征机关所发文书,虽需送达给纳税义务人,不过,若纳税义务人无法收受,财政部表示,送达给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代表人、经理人或管理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日前辖区有一遗产税案例,经国税局核定补征应纳税额新台币4609万392元,但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有未偿债务2000万元,希望准予认列,重新计算税额。

但经复查结果,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缴款书限缴限期,以及复查期间都已过,且有继承人的代理人签收的回执影本可证明,最后国税局以超过申请复查法定期限,予以驳回。

国税局指出,根据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时,应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依规定申请复查,并应于缴款书送达后,于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0日内,申请复查。就算文书是送给纳税义务人的代理人,但只要经代理人签收,就产生法律上送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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