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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稅捐文書由代理人簽收 同具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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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稅捐稽徵機關所發文書,雖需送達給納稅義務人,不過,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收受,財政部表示,送達給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轄區有一遺產稅案例,經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台幣4609萬392元,但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有未償債務2000萬元,希望准予認列,重新計算稅額。

但經復查結果,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繳款書限繳限期,以及復查期間都已過,且有繼承人的代理人簽收的回執影本可證明,最後國稅局以超過申請復查法定期限,予以駁回。

國稅局指出,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復查,並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就算文書是送給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但只要經代理人簽收,就產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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