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13年06月28日讯】很多人对于成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s)都感到好奇,民众喜欢这类信托具备可撤销的性质,因为万一将来状况不同了,会有改变或撤销信托的必要。实情是,一般人平均十年才会修改信托一次。因此,民众不须过度担心。不过,我们确实应了解谁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修改或撤销信托。
一、成立人:
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s)准许信托成立人(Grantors)在有生之年,修改或撤销信托的任何内容。不可撤销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s)呢?虽然,不可撤销信托顾名思义应该是不能修改或撤销的,但这并非绝对。我们说过,根据纽约州法成立的不可撤销信托有些特别,若信托成立人(Grantors)、管理人(Trustees)和受益人(Beneficiaries)都同意了,则成立人仍可修改或撤销该信托。
此外,多数不可撤销信托信托仍准许信托成立人单方面变更管理人(Trustees),只是,若发生此事,成立人可挑选的新任管理人会受到较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管理人:
信托管理人可否单方面修改信托内容呢?基本上,信托管理人不能修改信托内容,但不少时候信托内文会表示,若修改信托内容可省较多税,成立人允许管理人做单方面修改,这种情形并不常见,多数是因为法律有重要的变更。
三、成立人的代理人:
若成立人有个代理人(attorneys of fact, or agents),而信托是可撤销的,那么代理人可否修改或撤销该信托呢?首先,要看成立人是否还在世,因代理权仅有在授权的本人(Principal)在世的期间才有效,若成立人已离世,代理人权限便自动消失,不能代表成立人来修改信托了;若成立人还在世,只是不方便亲自视事,那么我们得看代理权(Power of attorney)的范围是否有包括到修改和撤销信托;此外,也得看该信托内文是否准许代理人代劳;代理人修改信托必须是为成立人的利益出发,不可单为图利自己;最后,我们还得评估这个修改动作是否真有其必要。
修改或撤销信托是大事,请专业律师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可能徒劳无功。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