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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4級毒品逾20公克才法辦 台檢警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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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陳亦偉台北18日電)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日上路,對持第3、4級毒品者,加入以「重量」做為移送或起訴與否的標準。但基層檢、警對毒品真正重量怎麼判定,傷透腦筋。

過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3、4級毒品,法律僅處罰製造、運輸、販賣者,並不處罰持有及施用者。修正後新法除增訂對持有、施用第3、4級毒品者的罰則外,最大不同處在於,新法對持有3、4級毒品20公克以上,認定屬「刑事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0公克以下屬「行政罰」,處罰鍰及強制講習。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緝毒督導會報,日前召集警、調、憲兵、海巡等單位開會,就第3、4級毒品(K他命、FM2)等查緝,訂出執法標準。

標準要求當警調等單位查獲第3、4級毒品持有人,發現毒品重量超過20公克,即移送檢方處理;若不到20公克,則由警方逕自以行政裁決罰鍰,持有人就免受刑責。

新法將於後天上路,但卻有許多基層員警與部分檢察官質疑,所謂「20公克」,指的是毛重(含包裝)、淨重(粉體本身)還是純質淨重(化驗後測得純毒重量),因為不同標準牽涉到不同的後續處理程序及作業時間,包含是否需等化驗結果,再行移送等細節。

部分檢、警也表示,警方現場測量毒品重量時,仍有執法的灰色地帶,例如淨重19.99公克應不應移送檢方?3人各持有18公克毒品,雖然合計已達54公克,但到底怎麼移送,都可能出現問題。

法務部檢察司回應表示,20公克指的是毒品的「粉體淨重」,也就是不含包裝,也無須等待長達1個月的化驗純度時間,只要警方當場測量毒品的粉體淨重超過20公克,就符合移送檢方標準;至於後續是起訴還是發回行政裁罰,等化驗結果後,再依「純質淨重」為裁量標準。

檢察司指出,假使警方查獲數包分別不及20公克的毒品,現場又有數名持有嫌疑人,就必須依現場證據,確定是否為共同持有,如果確認數包毒品為多人分別持有,而單人持有重量未超過標準,同樣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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