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公寓大樓噪音「公害」無法可管?高市吳姓男子飽受鄰居噪音干擾,持錄音機錄下蒐證,上警局控告傷害未果;李姓孕婦則遭鄰居半夜猛按電鈴難以成眠,迄今求助無門;市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已將低頻噪音納入管制,經查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以三萬元罰鍰。
前鎮區吳姓男子為一般上班族,一年多前樓上搬來鄰居三母女,入夜後經常聽聞「咚咚」腳步聲及音樂、嬉戲聲,飽受噪音干擾所苦,半年來好言相勸,仍未改善。
吳某昨日憤而持錄音機錄下聲響蒐證,上警局控告對方傷害,造成他幻聽、生病,嚴重妨礙生活品質,播放卻聽不到聲音,最後只好作罷。
另一住在三民區的李姓孕婦,半年來飽受樓下精神疾病鄰居,疑神疑鬼質疑製造噪音,三不五時半夜猛按電鈴擾人,造成她長期擔驚受怕、難以入眠,警方多次協助規勸,迄今只能忍氣吞聲。
警方表示,類似案件層出不窮,但每個人對噪音認定不同,且無長久持續性,只能道德勸說,嚴重者或是屢勸不聽者,才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市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已將低頻噪音納入管制,民眾可依法提出檢舉,經檢測不符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者,將處以三千至三萬元不等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納管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許多人居住公寓大廈,製造噪音、振動或污染,搞得鄰居不得安寧,高市工務局建管處強調有法可管,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違規者不聽制止可以罰鍰;管委會任其干擾而不制止,也可依第四十八條處以罰鍰。
市府工務局建管處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類似行為。
且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依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處以三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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