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馮明上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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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

馮明
性別 男
民族 漢
出生日期:1963年8月30日
住址: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興旺村黃沙850號,
身份證號碼:310225196308304632
郵政編碼:201306
電話:13162125257。

事實理由:

上訪人本係上海市南匯區泥城鎮興旺村黃沙850號村民,原依法享有的農村自住房屋及依法承包的土地,現已被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擅自利用自己發佈地(2004)265號虛假文件強制徵收土地1942畝,其中有本人的合法土地及房屋,接著又私自發佈了(2005)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沒有拆遷許可證編號及評估時間進行非法拆遷。行為上嚴重違法,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作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權力,利用(2004)265號虛假及有關文件嚴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理由1、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在沒有取得國家建設項目批准文件,更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2005年8月30日,又有南匯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補發(2005)4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繫上海市政府派出機構。不具有審批土地(1942)畝、及頒發(2005)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資質。其行為系嚴重違法。

理由2、在其非法拆遷過程中利用空白協議、威脅、強迫等手段簽署欺詐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五十二條、其協議有欺詐行為屬於違法。況且拆除合法面積為(230)平方米。補償價為400元/平方米,住基地補償價為1400元/平方米,合計補償價為1800元/平方米而且安置面積為160平方米購置價為2300元/平方米,(回購價格為1500元/平方米)。

理由3、本人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44條、45條、以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6條、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4條、第41條及第6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依法向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訴訟範圍,故裁定不予受理。本人無奈上訴至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不但沒有依法改判,反而維持了一審法院的錯誤裁定。故本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裁定行為程序嚴重違法。並且是毫無實體依據的。

理由4、本人因為自身財產受到侵害,依據《國家信訪條例》多次上訪至國家信訪局以及全國人大尋求公平、公正,請求司法監督。被地方公安機關多次強制傳喚,本人就在2007年10月15日在國家信訪局和地方截訪人員交談時,被地方派出所民警押解回滬,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天,並且對我兩次進行提審。他們的目的是陷害信訪人,打擊報復,其行為嚴重地侵犯了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我的人權得不到法律保護。至今露宿街頭無家可歸,孩子又面臨失學。

綜上、上海臨港新城管理委員會行政行為違法,地方人民法院又處處維護,有法不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侵害人民利益。公安機關也打擊報復,侵犯人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每個公民享有申訴或舉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希望中央各級領導注重人權。真正使我的財產或人權不受侵犯。

經國家信訪局工作人員多次告知,問題已經解決,可是遲遲沒有見到任何解決問題的答覆。
(那只是地方政府欺上瞞下的一種手段)
有望各級領導注重予以解決

此致

敬禮

上訪人: 馮 明(//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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