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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
【大紀元1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詹家琪台北1日電)台灣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在立法院報告時表示,消費券發放對象為消費券條例生效之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及在台灣長久生活的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預計1月18日完成發放八成。
立法院經濟、內政、財政委員會上午聯席審查行政院所提「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簡太郎報告時做出上述表示。
簡太郎說,只要在條例生效日,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約2301萬 6千人,或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約1萬4千餘人;取得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合計7萬5千餘人,都可領取消費券。
另外,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約6萬7千人,以及香港澳門居民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有 741人,都是消費券發放對象。
簡太郎表示,條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領消費券;萬一在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而不幸死亡者,因為法定權利已發生,可由繼承人請領。
至於發放時間與地點,他說明,若立法院順利審查通過特別條例,統一發放日期初步定於明年 1月18日,符合領取資格者,都可以在內政部參考投開票所規劃的1萬4千多個「發券所」領取,預估將完成八成發放;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消費券。
簡太郎說,來不及在明年 1月18日到發券所領取者,待內政部整理名冊後,另訂時間後再向指定的郵局領取;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將由戶政事務所於明年 3月15日前統一造冊,向指定郵局領取。
他表示,所有發放作業至2009年 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已經發給,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