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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條例 藍願訂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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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將初審「振興經濟消費券特別條例草案」,民進黨團為避免政院在明年底發放第二次,成為變相選舉買票,將要求增訂落日條款。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昨鬆口表示,的確有增訂必要,政院即使要發第二次,也必須取得立法院第二次同意。

前天下午,行政院終於送出消費券說帖供立委參考,說帖中指稱,消費券將發出八百二十九億元,但國民黨立委蕭景田表示,政院少算了五筆費用,包括印製費用約二億元、商家至銀行兌換現金的手續費預估要八億元、投開票所等消費券發送相關費用約八到九億元、還有委託兌付銀行電腦系統更新及消費券銷毀費用等,所以二十億元以上的相關作業費用,行政院應誠實告知民眾。

蕭景田表示,草案中有太多過度授權行政單位的條文,包括發放範圍、方式、領取人資格等,這些都應在草案中訂定;同時他認為,如果商家在明年9月30日截止日收到消費券,一定來不及於當天到銀行兌換,法案中也應明訂商家兌付時間延長一個月。

根據行政院規劃,發放消費券時間從明年1月18日至4月卅日,初估經費八百二十九億元,使用期限至明年9月30日止,發放對象包括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長期居留於台灣的外配及陸配,消費券特別條例生效前已出生未登記國民者,以及未及請領消費券不幸發生死亡事故者,可由繼承人請領。

林益世表示,國民黨團已發出甲級動員,務必明天就初審通過,若審查順利,預估12月5日將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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