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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嬰兒請領消費券基準日 按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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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台北1日電)何時出生的嬰兒可以請領消費券?台灣內政部長廖了以今天表示,依照法令,以條例公布實施後第三天,或是條例中明文規定的實施日期為基準。外傳的11月30日只是當初預設的日期。

廖了以上午在內政部表示,誰有資格請領消費券一直是外界關注的焦點,內政部尊重各方看法,會和學有專精的各方專家從社會學觀點、法學觀點作論述。

他指出,根據民法規定,「人的的權益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未出生胎兒的權益也必須從這個角度討論,但因為牽涉廣泛,必須更加審慎面對。

廖了以說,嬰兒請領消費券的基準日,因為涉及造冊問題,內政部也急於確定。消費券發放條例已經進入立法院討論階段,可望在這個月通過。

他表示,根據法令,條例生效日是在總統公布條例實施後第三天;如果立法院在特別條例中明文規定生效日,就以條例中規定的日期為基準。基準日當天之前出生的嬰兒都有權利,死亡繼承也以當天為基準。外傳的11月30日只是當初預設的日期,正確的發放基準還是要看條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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