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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為防止公用電業影響本業的經營或濫用公用事業地位取得利益,草案明定公用電業與發電業間不得互相兼營,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設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審議,作為公用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率的依據。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為促進電力市場自由競爭及減少發電的經營限制,明定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得以自設線路或透過電力網轉供以銷售電能。為防止公用電業影響本業的經營或濫用公用事業地位取得利益,明定公用電業與發電業間不得互相兼營,並應核准方得兼營公用電業以外的其他事業。
行政院表示,因社會快速進步電力已經成為民生必需品,電價及各種收費率對用戶均有廣泛影響,基於保障公用電業合理利潤並維護用戶權益,修正案規定,電價及各種收費率的計算公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得設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作為公用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率的依據。
行政院指出,修正案設有「基金」專章,規定電業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自用發電設備,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及天然氣發電部分的總發電量繳交電能基金,以作為清潔能源補貼、能源研究發展、節約能源、電力普及、公用路燈補貼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核准之用途。
此外,修正案明定,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應提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充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等相關工作所需費用,以達專款專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