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七日電)宜蘭縣何姓男子被控發現女性友人因酒醉在住處摔落受重傷,非但沒有立即施救,還找來其他朋友作不當搬移,導致女子傷重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遺棄致人於死罪,判何姓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何姓男子2004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許偕同陳姓女子,與陸姓男子、周姓男子等友人在小吃店飲酒後,帶陳姓女子回住處發生性行為,陳姓女子因酒醉疲累在何姓男子住處休息。當天下午何姓男子與友人在家飲酒期間,陳姓女子均在客廳沙發睡覺,晚間何姓男子則獨自一人到二樓房間睡覺。
判決書表示,陳姓女子晚間十一時許至隔天凌晨三時間,因不詳原因,自行由屋內樓梯到三樓,並攀上三樓後陽台矮牆,踩踏屋外二樓頂的鐵窗遮雨棚,要由屋外鐵窗欄杆攀爬下到一樓離開何姓男子住處,卻不慎失足摔落。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摔落至何姓男子住處後農田,因頭頂部撕裂傷等重傷倒地不起,何姓男子凌晨三時許起身上廁所時聽到呻吟聲,發現陳姓女子倒地,卻因宿醉尚未清醒,沒有即時施救,仍上樓睡覺。直到上午七時許清醒後前往查看,發現陳姓女子頭破血流,傷勢嚴重,卻仍沒有施救舉動。
判決書表示,何姓男子上午八、九時許因顧慮陳姓女子在他的住處摔落受傷,為撇清責任且不願他人發現,將陳姓女子從一般人可發現、多有獲救可能的農田倒臥處,抬至屋內客廳,但因陳姓女子體重不輕,何姓男子找來陸姓男子和周姓男子協助搬移。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等三人一時思索不出妥善處理方法,陸姓男子與周姓男子相繼離開後,何姓男子則在上午十一時許,不顧陳姓女子情況危急,逕自外出與友人飲酒。陳姓女子因頸椎骨折斷裂,又遭到不當移動而導致呼吸困難,受有多重鈍挫性骨折等傷害,導致神經性休克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四月間更一審認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何況是對有交情的人,何姓男子竟沒有施救,且為撇清責任將被害人移置,並放任獨處逕自外出飲酒,導致陳姓女子傷重死亡,惡性頗重,行為惡劣。至於陸姓男子和周姓男子部分,兩人僅是因何姓男子請託而參與,犯罪情節較輕。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遺棄致人於死罪,判何姓男子有期徒刑三年,陸姓男子和周姓男子則各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