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師職業行為規則及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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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6月29日華盛頓報導) 今天談談美國法律對司法人員的職業行為有哪些要求。最近,北卡羅拉納州的一名檢察官在受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因違反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而被取消律師資格。各位也許會提出這麼一個問題:在美國,如果律師不遵守職業行為規則,會面臨哪些紀律處罰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來觀察一下美國法律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奈方檢察官被取消律師資格*

北卡羅來納州達勒姆郡的地區檢察官尼麥克.奈方最近被取消律師資格,原因是他在起訴杜克大學三名長曲棍球隊員一案的過程中違反了檢察官的職業行為規則。這三名球員被指控在去年3月的一次聚會上強姦了一名脫衣舞女。

北卡羅來納州檢察官經過調查在2007年4月宣判這三名球員無罪。州檢察官稱,由於奈方急於定罪,導致這場悲劇的發生,從而使這些年輕人成為無辜的受害人。

北卡羅來納州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之後在6月16號裁定,奈方隱瞞了本來可以用來洗刷3名球員罪名的證據,他在這一案件的起訴過程中違反了檢察官多項職業準則,而且不誠實、作假、欺騙以及誤導,因此決定剝奪他的律師資格。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3年曾經在一個案子中判決說,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如果在調查中發現能夠證明被告無罪的證據,他有義務向被告律師提供這些證據,以便被告律師用此來為被告爭取無罪辯護,檢察官不能扣住證據不交出來。

*司法人員職業行為引起重視*

在被取消律師資格之前,奈方已經主動辭去了地區檢察官的職務,並且向受害人及其家屬表示了道歉。他承認自己在這個案子的起訴過程中的確有過錯,例如沒有把有利於被告的DNA證據交給被告律師等。

但是,他辯護說自己並不是故意要扣留證據。他表示,自己缺乏處理重罪的經驗是導致他這次過失的主要原因。不過,奈方決定不對北卡羅來納州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出的處罰決定提出上訴,他希望以此恢復人們對該州刑事司法體制的信心。

這個被媒體追蹤報導一年多的案子引起了公眾對司法人員職業行為的高度關注。由於司法人員手中掌握很大的權力,他們的一句話或一個行動都可能對案件當事人的命運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對律師的職業行為法律約束非常必要。

*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的來歷*

首先,我們簡要地回顧一下美國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是如何形成的。美國開國先父在兩百多年前制定了聯邦憲法,確保司法機構作為獨立的政府部門,與政府另外兩大部門—行政和立法部門,起到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作用。但是,聯邦憲法對包括律師、檢察官以及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的職業行為卻沒有涉及。

19世紀初,很多州成立了律師協會,對律師和法官公開以及私下的行為實施了一些管理辦法。1887年,阿拉巴馬州律師協會通過第一部《道德守則》,其它州也相繼傚法。之後,“美國律師協會”在1909年通過《職業道德準則》。但是,這部準則在1969年被《職業責任示範守則》所取代。

到了1983年,“美國律師協會”又推出《職業行為示範規則》,並且在2003年做出進一步修訂。目前,這個示範規則被很多州所採納。但是,也有一些州在該規則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各自的補充內容。

“美國律師協會”的道德顧問喬治.庫爾曼(George Kulman)指出,“美國律師協會”沒有權力為律師通過職業行為規則,也沒有權力通過實施這些規則的機制。他們只是在這兩方面為各個司法管轄區提供可遵循的範本。

喬治.庫爾曼說:“『美國律師協會』不僅制定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也為這些規則的實施提供指導方針,各個司法管轄區都應該設立實施機制,以使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得到恰當公平的實施。因此,『美國律師協會』所起的是道德指導以及紀律處分程序方面的作用。我們努力統一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使其適用於各個司法管轄區。”

*律師行為規則由各州自定*

“全美律師學會”的主席南希.科恩(Nancy L. Cohen)指出,律師職業行為的規則主要在州一級。她說:

“『美國律師協會』可以提出建議,但是各州最高法院要自己決定是採納『美國律師協會』在1983年通過的《職業行為示範規則》,還是採納更早通過的《職業責任示範守則》。各州制定這些法規的最終目的是設定律師職業行為的標準。但是,這些法規只適用於持本州執照的律師。”

南希.科恩指出,律師需要遵守的職業行為規則包括,律師必須就案情的發展與當事人溝通,律師要積極辦案,不能向法庭提供實質性的虛偽陳述,不能從事不誠實、欺騙或作假行為,也不能作不實陳述等。

*檢察官特殊職責*

南希.科恩還指出,作為美國政府律師的檢察官除了遵守律師的職業行為規則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職責必須履行。她說:

“檢察官對沒有合理根據的指控不能提出起訴;檢察官有義務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告知被告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同時給予被告合理的機會請律師;檢察官有義務向被告及時提供檢控方掌握的所有可能取消被告罪狀或給被告減罪的證據;檢察官必須合理謹慎地按照訴訟發表規則辦事,避免自己、調查人員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發表檢控方不能發表的講話。”

*實施辦法*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律道德學教授德博拉.羅德(Deborah Rhode)指出,律師職業行為規則可以通過以下幾種辦法得到實施。她說:

“一個實施的辦法是,當事人或受害人自己可以向州律師協會提出申訴,如果律師協會認為有理由對律師進行處分,它會到法庭提出起訴。另一個實施辦法是,自身擁有管理權的州法庭有時也可以對與訴訟有關的違規行為實施制裁。如果律師因失職或欺騙行為使當事人受到侵害,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得到賠償。如果律師犯有刑事罪,則可以通過刑法進行處置。”

*各州紀律處罰機制*

美國各州對違反職業行為的紀律處罰機制都不盡相同。一般來說,由州最高法院或議會授權成立的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負責實施州職業行為規則,並對某位律師或檢察官的不良職業行為的指控展開調查並提出起訴。

“職業責任律師協會”主席史蒂夫.李(Steve Lee)介紹了這個政府機構的職能。他說:“各州通過收取律師年費,或是征收營業稅或職業稅,設立了一個政府機構,這個機構的職責是對公眾提出的有關律師的申訴進行調查,如果發現申訴有法律依據,就可以提出起訴。”

另外,被指控違反職業行為規則的律師或檢察官若對裁決不滿,也可以提出上訴,如果對上訴裁決仍然不服,還可以要求得到州最高法院的審議。“職業責任律師協會”主席史蒂夫.李分析了設立這個政府機構的重要性。他說:

“美國的法律制度是對抗制。雙方都有在法庭上辯論的機會,以說服法官和陪審團自己一方是對的。很多人對律師不滿,但是案子敗訴並不一定是律師的過錯。當事人如果不滿,他們可以向這個中立的政府機構提出申訴,這個機構以中立的立場進行調查。如果申訴人有錯,律師就沒事,但是申訴人是對的,律師就要會遇到麻煩。”

*處罰措施*

下面我們請美國律師協會的道德顧問喬治.庫爾曼介紹一下律師或檢察官違反職業行為規則可能面臨的紀律處罰。他說:

“紀律處罰包括公開批評,例如在律師協會的各個出版物上發表聲明,指出某位律師違反了律師行為準則,更嚴厲一點的紀律處罰包括暫時停止律師的執業資格,這有可能是一段固定的時間,也有可能是無限期的。最嚴重的處罰是,州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或州最高法院可以永久取消這位律師的執業資格。這個處罰是無條件的, 即使這位律師後來有所改進,也不能再重新執業了。”

紐約大學法學院法律道德學教授史蒂文.吉勒斯( Steven Gillers)進一步介紹了紀律處罰的方法。他說:

“各州都設立了相應的制度,對違反職業行為規則的律師進行處分。有關部門對律師受到的指控進行審訊後,如果發現某位律師確實違反了職業行為規則,就可能對他進行公開批評,停止其執業一段時間,30天到5年不等,如果律師嚴重違規,他可能和奈方檢察官一樣被永久取消律師執業資格。另外,如果律師在受理案件時行為不當,他有可能被要求停止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如果律師未能履行對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他還有可能因玩忽職守而必須向當事人提供賠償。”

*美國法律制度優劣*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法律道德學教授德博拉.羅德指出,美國法律有不足之處,也有優勢的地方。她說:

“美國以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行業的自我監管體制方面本身存在很多弱點。太多的時候,律師協會在紀律處罰程序上,人力和財力都很匱乏。但是,美國和其它國家相比也有很多長處,例如美國保護法律行業的獨立性,這在一些國家是缺乏的。在有些國家,律師直接受國家的控制,美國的律師行業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就是因為它的運作獨立於國家的控制。 ”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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