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身為外國人的日本人配偶的繼承權和遺囑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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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日本人配偶取得臨時居住簽證的人,不僅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而且根據日本的法律(民法第2條)同時享有繼承權。日本國民法規定,法令或條約禁止的除外,外國人和日本人平等的享有本國法上的私權。而且條約上,沒有禁止、限制外國人享有私權的條文,所以我國的法令中對不動產和股票(一部分轉讓有限制的除外)等財產的繼承原則上也不被禁止、限制。根據上述情況,作為日本人配偶者的外國人,掌握一些關於繼承、遺囑的相關知識是必要的。

1.作為日本人配偶者的外國人,如果配偶(丈夫或妻子)死亡,將成為財產的繼承人。

如果死亡的配偶有以下的繼承人,那麼作為配偶的繼承比例如下。
① 死亡的配偶有孩子的情況
親生子和養子享有均等的權利。但是,父母的婚姻關係生的孩子和婚姻外生的孩子(被承認的孩子)的繼承比例為2比1。另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和父母只一方相同的兄弟姊妹的繼承比例也為2比1。象這樣剩下的配偶和孩子作為繼承人時,,屬同位次的繼承人。配偶和孩子(無論人數多少)其繼承比例為1比1。

②配偶沒有孩子,死亡的配偶有父母或祖父母的情況
繼承比例分別是: 配偶為3分之2,父母(或祖父母)為3分之1。
③配偶(死亡的配偶即沒有孩子也沒有父母和祖父母)和死亡的配偶有兄弟姊妹的情況
繼承比例分別是: 配偶為4分之3,兄弟姊妹(無論人數多少)為4分之1。

2.遺囑

(1)死亡的配偶用遺言指定繼承人(指定繼承人)
生前可以用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的繼承人、繼承份兒或委託第三者指定。
但是,留遺囑的人或受委託的人不能違反有關遺物份兒的規定(民法第1028條) (後述)。

(2)遺囑的種類

①親筆證書遺囑
留遺囑者(被繼承人)親手寫的遺囑
此類遺囑的有效條件
(Ⅰ)「全文」均需親手寫
代書和電腦打字不能算作「親筆」寫,因此被視為無效。
(Ⅱ)親筆明確地寫明「日期」
(Ⅲ)親筆寫「姓名」(簽名)
(Ⅳ)在姓名的旁邊兒蓋印
蓋印可不用正式印章,一般的印章即可,或按手印。

②秘密證書遺囑
符合上述親筆證書的條件的同時,把遺囑裝入信封,並蓋上和遺囑上相同的印章封印。然後拿到公證市役所,在公證人和證人2人(無利害關係的人)面前聲明是自己的遺囑並申述住址和姓名。公證人在這個封口的信封上記載其申述和日期後,留遺言者、證人、公證人各自簽名、蓋印。為了證明遺囑為本人所寫,留遺言者蓋正式印章,並添上印章證明書。因為遺囑是以封印的狀態提交公證人,關於遺囑的內容,公證人不確認,所以如果內容欠妥,公證人不負責任。

①的親筆證書遺囑和②的秘密證書遺囑,無論哪一種,
留遺囑者死亡之後,需由家庭裁判所「檢驗」「啟封」。如果故意隱藏遺囑或擅自啟封,將受到過失罰款的制裁,而且將喪失繼承權。

③公證證書遺囑
留遺囑者在公證人及證人2人面前敘述遺言的內容,由公證人筆錄,並讀給本人聽後簽名,蓋印。
實際上大多數情況是公證人事先確認遺囑的內容並寫好後讀給本人聽再次確認,,然後由本人簽名並蓋印。製作的原本半永久性地在公證市役所保管。現在,因為公證市役所互相聯網,所以在其他的公證市役所也可以確認內容。因為此類遺囑不會被偽造、假造,所以不需要家庭裁判所的檢驗、啟封。遺囑執行者可按照正本或副本的內容立刻執行遺囑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登記等。

3.遺物份兒

(1)遺物份兒的意義
即留遺囑者通過對繼承人和繼承份兒的指定以保正財產不被奪走,給自己一定的近親者保留的最少限的繼承份兒。

(2)遺物份兒的比例
兄弟姊妹以外的繼承人是遺物份兒的權利者。
即,孩子、父母、祖父母、配偶等。
配偶或孩子作為繼承人時為2分之1,其它情況為3分之1。

(3)遺物份兒侵害的效力
即使遺囑侵害了遺物份兒的權利,當然也不能被視為無效,但繼承人有權請求自己所得份的遺贈效力消失。(中文翻譯:程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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