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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商品才算侵權 著名商標另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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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根據商標法,若同類商品使用類似的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則為侵害商標權;反之,若不屬於同類商品,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29條,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後便取得商標權。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前,如果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是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是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的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就算是侵害註冊者的商標權。

因此,如果是不同類商品或服務,卻使用類似的商標,在商標法認定上,應不至於侵害他人的商標權,因消費者不會有混淆誤認之虞。

不過,商標法第62條對於「著名商標」則有加強保護措施,若明知是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是以該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或者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就算不是同類商品,也算侵害著名商標的商標權。

智慧局指出,提出侵害商標權訴訟有分為刑事與民事兩種,刑事訴訟涉及刑責,因此認定較嚴格;至於民事訴訟,則是單純就兩者商標是否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來認定。

想搭名牌順風車 當心官司吃不完

〔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商標侵權與否有賴告訴人舉證營業損失索賠,並須就雙方產品包裝及廣告行銷手法加以認定,依法而論,商標使用須為行銷目的用於商品或服務,且利用平面圖像或電子媒體傳播並足以讓消費者辨識。有的店家發揮創意,刻意與知名廠商取為同名,企圖搭順風車加強消費者印象,大發利市,就得小心聰明反被聰明誤,即使產業有別,業者還是可能吃上官司。

法界人士說,商標須合法註冊,且須具備3要件:首先,使用人需有行銷商品或服務目的;其次需有標示商標積極行為;再者,所標示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旦所標示文字非在表彰自己商品並讓消費者藉以區別商品來源、品質與信譽,形式上縱有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事實,但僅用以表示商品有關說明,則屬非商標使用或稱為普通使用,但模糊地帶並不寬鬆,蓄意業者仍極易觸法。

法界人士說,商標侵權另一關鍵,取決於消費者是否誤為商標而購買,舉凡產品領域、包裝圖案、字型或顏色若與他廠牌雷同,生產業者都可能因此觸法或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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