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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 即使前一天被取消行程可獲賠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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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八日電】台行政院消保會秘書長楊美鈴今天表示,國外旅遊退費事宜,參酌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即使行前一天取消行程,仍可獲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的賠償,愈晚通知獲賠償額度愈高。

楊美鈴提醒所有消費者,簽訂旅遊契約前,務必﹁心動不要馬上行動﹂,要先參考定型化契約內容。她舉例指出,目前國外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即使前一天取消行程,也可獲退回百分之五十費用。

  國外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十四條規定,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時,通知在出發日前第三十一天以前到達,須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通知在出發日前第二十一到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通知在出發日前第二到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在出發日前一天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通知在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反之,第二十七條規範出發前由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仍應繳交證照費用,擔負賠償責任。

通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天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到三十天以內到達者,須賠償百分之二十;活動開始前第二到二十日以內到達者,須賠償百分之三十;活動開始前一天到達者,須賠償百分之五十;若在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者未通知者,須賠償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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