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9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今天表示,根據當初香港基本法立法精神來看,如果行政長官因故無法視事或辭職時,補選出來的行政長官,應該只能完成剩下的任期。
譚惠珠說,香港基本法當初在起草的時候,曾經研究行政長官缺位時的補缺辦法;原本的法案,寫的是補缺之後「新的『一屆』行政長官」,最後的定本,則是拿掉了「一屆」兩字,只說「新的行政長官」,這就表示當行政長官無法做完任期時,新選出的行政長官,只能補完剩下的任期,因為依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一屆的任期是五年,如果補選行政長官應該做五年,當初在基本法中,就應該寫「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而不是只有寫「新的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