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邦最高法院會朝完全廢除死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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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鍾行憲台北特稿)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期間在民國九十年間明確宣示,法務部將在三年內推動完成廢除死刑政策,政府隨後研擬人權基本法草案也明文規定應廢除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日裁決對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判處死刑屬於違憲,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此舉已使美國更接近完全廢除死刑。

聯邦最高法院這項裁決影響到仍判處少年死刑的十九個州,和未滿十八歲時犯下死罪的七十二名少年犯。

根據廢除死刑全國聯盟的說法,目前只有阿拉巴馬、亞利桑那、佛羅里達、喬治亞、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內華達、北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南卡羅來納、德克薩斯和維吉尼亞十二州有少年死刑犯。

在過去二十年期間,美國共有二十二名少年犯遭到處決,其中十三人是在德州被處死。

聯邦最高法院會作成五票贊成四票反對的此一裁決是有點令人意外的發展,因為原先被認為對本案「立場搖擺不定」的大法官歐康納最後與首席大法官芮奎斯特和大法官史卡利亞及湯瑪斯投下四張反對票,而一九八九年投票贊成維持十六、七歲少年犯死刑的大法官甘迺迪支持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判處死刑。

甘迺迪在多數意見中指出:「在一名少年犯下滔天大罪時,該州可以剝奪他一部分最基本的自由,但是不能結束他的生命和成熟的了解自己本性的機會。」

這位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在推翻它原先對少年犯死刑的裁決時需要考慮「演變中的象徵一個社會趨於成熟的正當行為標準」。

甘迺迪又說:「處決十六到十八歲之間少年的不適當在處決心智遲鈍者的不適當之前已得到廣泛公認。」

在十五年前裁決判處十六歲以下少年死刑屬於違憲後,最高法院又在二○○二年廢除心智遲鈍者的死刑。

甘迺迪與另外四位大法官廢除未滿十八歲少年死刑的意見,根據的是禁止殘酷和罕有懲罰的第八與第十四條美國憲法修正案。涉及本案的罪犯席蒙斯在一九九三年搶劫並殺害一名四十六歲的密蘇里州婦女,他當年只有十七歲。

雖然最高法院一九九八年的一項判決讓他的十五歲共犯未因死罪接受審判,席蒙斯卻被判處死刑定讞。

主張廢除死刑者對最高法院一日的裁決表示「欣慰」,也認為這使美國朝完全廢除死刑再向前邁進一步。

認為對任何人判處死刑都是「根本剝奪人權」的國際特赦組織指出,現在美國可以從仍然處決少年的「難堪國家名單」中除名。國際特赦組織所謂的「難堪國家」包括中國、伊朗和巴基斯坦。

但是幾個州和受害者權利團體甚至希望最高法院恢復對部分罪大惡極的十六、七歲少年犯判處死刑。

事實上,最高法院去年十月聽取本案的口頭辯論時,大法官甘迺迪還曾懷疑,禁止處決少年犯也許會促使地下幫派首領利用十六、七歲的少年充當「殺手」。

然而,甘迺迪最後投票贊成廢除未滿十八歲少年犯死刑,並且表示「反對少年犯死刑的國際輿論」是最高法院作成其裁決的一個「適當」考量。

大法官史卡利亞質疑廢除少年犯死刑是全國共識的說法。他說:「如果不到百分之五十執行(少年犯)死刑州的看法可以構成全國共識,那言詞就毫無意義。」

他在反對意見中指出:「贊成不處決(少年犯)的十二州提到反對死刑的共識,但是絕對沒有提到未滿十八歲的罪犯應當特別免受這種懲罰的共識。…在本案中宣稱科學證據顯示未滿十八歲者缺乏為他們的決定負起道德責任的美國心理學協會,過去曾向本法院提出完全相反的說法。」

史卡利亞又說,最高法院不應當讓它本身成為「我們國家道德標準的唯一仲裁者」。

極力主張維持死刑的美國法律執行聯盟形容最高法院此一裁決是「厭惡正義」。該聯盟發言人華森說:「正如最高法院在此一裁決中顯示的,有些法官希望削弱我們的犯罪審判制度,有些法官不希望如此,民眾需要更加注意被任命為法官者的看法。」

華森強調:「最高法院今天裁決,為某個人是否應當為他的行動受到懲罰任意決定一個年齡是值得的。我們覺得審判法庭和陪審團應當有權個別審查每個案件,並且根據有關事實,而非一個數字進行裁決。」

紐約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布萊克擔心,反對死刑者會利用最高法院此一裁決進一步要求限制對罪大惡極者加以公平的懲罰。

布萊克預測,反對死刑者接著會要求禁止判處少年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遊說將判處此一懲罰的罪犯年齡提高為二十或二十一歲,也會主張禁止判處精神病患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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