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九龍灣「人肉路障」車禍釀一死 江玉歡:或涉誤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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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1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一山香港綜合報導)上週五(3日),一名27歲電單車司機在九龍灣宏基街行駛時失控撞上防撞柱,最終傷重不治。當時,一名休班海關關員曾經衝出馬路,以「人肉路障」攔截該電單車,事件引發網民熱議。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江玉歡(6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此案有可能構成誤殺罪,因為誤殺罪未必需要證明意圖,只要行為構成嚴重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便可以控告。

27歲黃姓男子駕駛電單車經宏照道時,因車牌疑似歪斜而遭交通警員騎鐵馬亮警示燈尾隨。根據閉路電視及行車記錄儀顯示,雙方在宏基街追逐兩圈,首圈中兩車速度接近,但至第二圈時,電單車突然加速,將警員拋離在後方。

隨後,電單車以高速駛至宏基街郵政大樓外,一名40歲休班的男海關關員站在路中心,試圖攔截車輛。當電單車直線駛向該男子時,雙方發生擦撞,導致該關員右手疑似撞到電單車司機的頭盔,頭盔因此脫落,電單車司機失控連人帶車傾倒,隨後撞柱身亡。調查後發現,該電單車的行車證及保險均已過期。

同時是律師的江玉歡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表示對事件感到相當不幸,同時提醒市民即使想「見義勇為」阻止犯罪,也需考慮後果。法律容許市民協助拘捕,但需基於合理懷疑,而對象需涉嫌「可逮捕的罪行」,即可以判監禁超過12個月的罪行。

在今次事件中,江玉歡認為即使涉事司機疑似干犯無牌駕駛、行車證掛放位置不妥或不遵從交通警指示,這些行為的刑罰均低於12個月監禁,不屬於「可逮捕的罪行」。市民若使用武力阻止,有可能也犯法。

她又認為今次事件可能涉及誤殺罪,因為誤殺罪未必需要證明行為人有意圖,若行為構成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便可起訴。即使不至於構成誤殺,也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中的「干預汽車」罪,最高可被判處2級罰款及判監12個月。

她提醒,市民即使「出於好心」,在行使相關權力前須三思後行,因為後果可能相當嚴重。即使該名休班海關關員當時在值勤期間,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法庭會考慮自衛行為的合理性及使用武力是否合比例,執法身份未必可作免責理由。

警方消息顯示,涉事司機的行車證和保險均已過期。而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未持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使用道路汽車,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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