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道愚:中共反恐、反邪教立法層面差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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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11月13日訊】引言: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我曾長期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所謂反邪教決定產生疑惑:為什麼這個東西如同大字報一樣粗製濫造,就不能把它鼓搗得更規範些嗎?——經過多年思考論證,我終於斷定,這正是中共版的「装痴卖傻」:邪教不可用法律定義、政治權力認定邪教不具有可操作性、反邪教只能作為煙幕彈來使用,這三個基本原則,其實是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內的中共上層早在1999年10月就已認識到的。全國人大為所謂反邪教能提供的法律支持,也只能永遠止步於這份大字報。

一、比較《反恐怖主義法》可知,中共永遠推不動訂立《反邪教法》。

2024年1月,中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從文件標題就可以看出,這是以國家恐怖主義治國的中共在為其所謂反恐怖主義立法成就自吹自擂,中共不但自己以恐怖治國,其本身就是國際上恐怖主義組織的後台、靠山,它所謂的反恐,只不過是實行民族壓迫和宗教壓迫的藉口。

本文的目的不是揭露中共反恐的虛偽性,而在於拿中共反恐的立法現狀,和中共在反邪教立法方面的錯亂詭異做個比較,這種比較,不僅有理論價值,更具現實意義——我們不能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反邪教只能是中共的煙幕彈,反法治、反人性、反人類才是其實質。

根據立法慣例,中共人大如果認為需要針對某一議題制定法律、卻認為立法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往往會先通過一個相關的「決定」,在「決定」實施一段時間之後總結經驗,待時機成熟,再正式制定法律。在全國人大的法規數據庫裡面,這樣的「決定」很多。在反恐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是2011年10月制定的,到2015年12月,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正式出台了首部《反恐怖主義法》。前後經歷了四年多時間。

相較而言,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所謂反邪教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是1999年10月30日制定的,但是,至今已經二十五年過去了,我們沒有看到一部《反邪教法》,在網上也檢索不到《中國的反邪教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類似的官方吹噓反邪教立法成就的文件。

原因何在?不妨到《反恐怖主義法》中找找看。

《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中,第一款定義了恐怖主義,第二款定義了恐怖活動,第三款定義了恐怖活動組織,第四款定義了恐怖活動人員,第五款定義了恐怖事件。

《反恐怖主義法》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中,規定了負責「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權力機關、申請認定的部門、被認定的當事人對認定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

恐怖主義的基礎是暴力、煽動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恐嚇),這些都是可以用法律定義和定性的行為。但是,對於邪教、邪教組織,用法律定義、定性、認定就沒那麼簡單。從歷史發展來看,人們公認流傳已久的幾大宗教是正教,且已經存在了幾百年、上千年,而邪教卻是近代才大量出現。從宗教的演變來看,歷史上也有個別宗教開始是好的、正教,後來變壞了,成了邪教。那麼如果法律有權定義「邪教」,就意味著一個前提:法律也應該有權定義「正教」。而「正教」,在中文的語彙裡,不僅僅是指一個不幹壞事的宗教,而是指這個宗教所崇拜和信奉的是真神、真佛。法律、議會、司法機構,怎麼會有權力、有標準、有資格去認定一門宗教崇拜的神佛是真的還是假的呢?

以上比較可見,中共永遠無法推動《反邪教法》的立法,中共人大對於所謂反邪教的法律支持,也只能永遠定格於二十五年前的所謂反邪教決定,而這個反邪教決定,在2017年兩高法釋〔2017〕3號偽司法解釋中都羞於引述。

二、反邪教是煙幕彈,三份法律文件現端倪

中共現行生效的與邪教有關的法律文件中,有三份比較重要,分別是上文提到的1999年10月的所謂反邪教決定、2000年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以及兩高法釋〔2017〕3號偽司法解釋。

【以政黨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大家看看上邊這段話是在說誰?是不是很反動?這句話其實就是兩高法釋〔2017〕3號偽司法解釋中的原話,只不過把原文中的「以其他名義」具名為「以政黨名義」。從這裡可以看出,兩高企圖對邪教定義,卻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戲劇性的反效果,搬起石頭砸中共的腳。但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承認「石頭」的正當性,這種砸腳效應只是表明公權力在定義「邪教」這個難題上的無所適從。

按照立法慣例,既然1999年的反邪教決定是迎合政治迫害的應景之作,它應該成為兩高司法解釋制定的最重要依據,但是,兩高法釋〔2017〕3號偽司法解釋敘述其制定依據時,只提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未提反邪教決定,何以如此?

反邪教決定既然是跟風政治迫害之作,它最亟待解決的問題至少包括:1. 邪教的定義;2. 認定邪教的權力部門;3. 認定邪教的程序;4. 被認定對象不服的救濟途徑。

這些問題,每一個都能讓人大常委那些經多見廣的立法者們聯想到中世紀歐洲的宗教裁判,最終只能「難得糊塗」,用一份大字報交差了事。

人大常委會作出反邪教決定的半年之後,公安部發布了一份內部文件即公通字〔2000〕39號。這份文件除了將此前官方認定的14個邪教羅列之外,其實還有一個正文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公安部或者省級的公安機關「有權認定邪教組織」。由於這份文件屬於祕密文件,外界很長一段時間難窺其真容,因而公安部的自我授權和自我擴權的反法治性未能被廣泛揭露。

全國人大做不到的事情(立法反邪教),卻讓基層司法人員黨性堅定地去做(以反邪教名義實施迫害),這其間的混亂齟齬就不可避免了。2017年兩高的法釋〔2017〕3號偽司法解釋中,第十五條竟然由兩高「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認定邪教,和第一條相呼應),這是將認定邪教的權力再次下放,而且是兩高越過公安部直接給地市級也是公安機關直接賦權,然而在公安部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家法律的所有層面中,卻都找不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

三、御用學者稱歐洲國家有《反邪教法》的,都是鬼扯

在谷歌翻譯軟件中輸入「邪教」二字翻譯成其它國家文字,我們會得到這些答案:拉丁語cultus,英語cult,法語culte,德語、瑞典、挪威語kult,芬蘭語kultti,匈牙利語kultusz,西班牙語、意大利語culto,荷蘭語sekte(相當於英語中的sect),我們發現這些單詞都和英文cult有關,但英語的cult雖然有貶義,但遠不如中文的邪教那麼強烈。因此,有些人認為,中文邪教一詞的英文翻譯用 「evil cult」更為妥當(維基百科「邪教」詞條)。

中共的御用學者一提到反邪教法律,就宣揚歐洲哪些國家通過了反邪教立法打擊邪教,彷彿國外對於某些違法團體的懲處,是在鼓勵中共加大力度迫害信仰。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正常的國家和地區通過了反邪教立法,法國和德國制定的只不過是針對某些行為不端的信仰團體的懲處法而已,其處罰的對象是信仰團體的違法行為,非對其信仰做法律評價,更不是剝奪其信仰、搞「轉化」。漢語中邪教一詞兼有「錯誤信仰」和「行為不正」兩個涵義,「反邪教」一詞如果被中共和西方社會都使用的話,中共看重的或者說只看重前者,而西方社會只顧及後者而不會評價前者,這就使得中共的反邪教先天即帶有群體滅絕的性質。

結語

無論中共的反恐怖是真是假,「反恐怖」的確也能算得上是一門學問和專業。2014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成立反恐怖學院,設兩個專業,分別是公安情報學專業和反恐怖專業。中國大陸的諸多高校院系中,我們可曾聽聞「反邪教專業」?沒有。西方的教會大學也沒有這樣的專業,或者說更不會有這樣的專業。當然,中國高校中專門研習邪教的院系卻遍地都是,據報道,至2021年,馬克思主義學院竟高達1440所之多,浪費多少教育資源,糟蹋多少青年才俊,製造多少文化垃圾甚至文化毒藥,從這個角度看,中共存在一天,中華民族的大不幸就延續一天。

天理昭彰,《九評共產黨》剝下中共的畫皮,指出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共產主義是邪靈、惡魔,每個善良人都應該把這天降的神諭奔走相告,人們都看清中共是邪教的時候,再也不會有哪個黨棍有勇氣繼續揮舞邪教大棒子欺世盜名迫害良善了。這樣看,「邪教」一詞在漢語中存在,大概有其特殊使命吧:先是被中共作為迫害好人的大棒子,最終世人在中共無度作惡的過程中終將看清,人世間,能和「邪教」這麼不堪的詞語劃等號的,只有中共。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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