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道愚:中共反恐、反邪教立法层面差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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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2024年11月13日讯】引言: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曾长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谓反邪教决定产生疑惑:为什么这个东西如同大字报一样粗制滥造,就不能把它鼓捣得更规范些吗?——经过多年思考论证,我终于断定,这正是中共版的“装痴卖傻”:邪教不可用法律定义、政治权力认定邪教不具有可操作性、反邪教只能作为烟幕弹来使用,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实是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中共上层早在1999年10月就已认识到的。全国人大为所谓反邪教能提供的法律支持,也只能永远止步于这份大字报。

一、比较《反恐怖主义法》可知,中共永远推不动订立《反邪教法》。

2024年1月,中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从文件标题就可以看出,这是以国家恐怖主义治国的中共在为其所谓反恐怖主义立法成就自吹自擂,中共不但自己以恐怖治国,其本身就是国际上恐怖主义组织的后台、靠山,它所谓的反恐,只不过是实行民族压迫和宗教压迫的借口。

本文的目的不是揭露中共反恐的虚伪性,而在于拿中共反恐的立法现状,和中共在反邪教立法方面的错乱诡异做个比较,这种比较,不仅有理论价值,更具现实意义——我们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反邪教只能是中共的烟幕弹,反法治、反人性、反人类才是其实质。

根据立法惯例,中共人大如果认为需要针对某一议题制定法律、却认为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往往会先通过一个相关的“决定”,在“决定”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再正式制定法律。在全国人大的法规数据库里面,这样的“决定”很多。在反恐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是2011年10月制定的,到2015年12月,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正式出台了首部《反恐怖主义法》。前后经历了四年多时间。

相较而言,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谓反邪教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是1999年10月30日制定的,但是,至今已经二十五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一部《反邪教法》,在网上也检索不到《中国的反邪教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类似的官方吹嘘反邪教立法成就的文件。

原因何在?不妨到《反恐怖主义法》中找找看。

《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中,第一款定义了恐怖主义,第二款定义了恐怖活动,第三款定义了恐怖活动组织,第四款定义了恐怖活动人员,第五款定义了恐怖事件。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中,规定了负责“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权力机关、申请认定的部门、被认定的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恐怖主义的基础是暴力、煽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恐吓),这些都是可以用法律定义和定性的行为。但是,对于邪教、邪教组织,用法律定义、定性、认定就没那么简单。从历史发展来看,人们公认流传已久的几大宗教是正教,且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上千年,而邪教却是近代才大量出现。从宗教的演变来看,历史上也有个别宗教开始是好的、正教,后来变坏了,成了邪教。那么如果法律有权定义“邪教”,就意味着一个前提:法律也应该有权定义“正教”。而“正教”,在中文的语汇里,不仅仅是指一个不干坏事的宗教,而是指这个宗教所崇拜和信奉的是真神、真佛。法律、议会、司法机构,怎么会有权力、有标准、有资格去认定一门宗教崇拜的神佛是真的还是假的呢?

以上比较可见,中共永远无法推动《反邪教法》的立法,中共人大对于所谓反邪教的法律支持,也只能永远定格于二十五年前的所谓反邪教决定,而这个反邪教决定,在2017年两高法释〔2017〕3号伪司法解释中都羞于引述。

二、反邪教是烟幕弹,三份法律文件现端倪

中共现行生效的与邪教有关的法律文件中,有三份比较重要,分别是上文提到的1999年10月的所谓反邪教决定、2000年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以及两高法释〔2017〕3号伪司法解释。

【以政党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大家看看上边这段话是在说谁?是不是很反动?这句话其实就是两高法释〔2017〕3号伪司法解释中的原话,只不过把原文中的“以其他名义”具名为“以政党名义”。从这里可以看出,两高企图对邪教定义,却某种程度上达到了戏剧性的反效果,搬起石头砸中共的脚。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承认“石头”的正当性,这种砸脚效应只是表明公权力在定义“邪教”这个难题上的无所适从。

按照立法惯例,既然1999年的反邪教决定是迎合政治迫害的应景之作,它应该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制定的最重要依据,但是,两高法释〔2017〕3号伪司法解释叙述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提反邪教决定,何以如此?

反邪教决定既然是跟风政治迫害之作,它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1. 邪教的定义;2. 认定邪教的权力部门;3. 认定邪教的程序;4. 被认定对象不服的救济途径。

这些问题,每一个都能让人大常委那些经多见广的立法者们联想到中世纪欧洲的宗教裁判,最终只能“难得糊涂”,用一份大字报交差了事。

人大常委会作出反邪教决定的半年之后,公安部发布了一份内部文件即公通字〔2000〕39号。这份文件除了将此前官方认定的14个邪教罗列之外,其实还有一个正文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公安部或者省级的公安机关“有权认定邪教组织”。由于这份文件属于秘密文件,外界很长一段时间难窥其真容,因而公安部的自我授权和自我扩权的反法治性未能被广泛揭露。

全国人大做不到的事情(立法反邪教),却让基层司法人员党性坚定地去做(以反邪教名义实施迫害),这其间的混乱龃龉就不可避免了。2017年两高的法释〔2017〕3号伪司法解释中,第十五条竟然由两高“授权”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认定邪教,和第一条相呼应),这是将认定邪教的权力再次下放,而且是两高越过公安部直接给地市级也是公安机关直接赋权,然而在公安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法律的所有层面中,却都找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

三、御用学者称欧洲国家有《反邪教法》的,都是鬼扯

在谷歌翻译软件中输入“邪教”二字翻译成其它国家文字,我们会得到这些答案:拉丁语cultus,英语cult,法语culte,德语、瑞典、挪威语kult,芬兰语kultti,匈牙利语kultusz,西班牙语、意大利语culto,荷兰语sekte(相当于英语中的sect),我们发现这些单词都和英文cult有关,但英语的cult虽然有贬义,但远不如中文的邪教那么强烈。因此,有些人认为,中文邪教一词的英文翻译用 “evil cult”更为妥当(维基百科“邪教”词条)。

中共的御用学者一提到反邪教法律,就宣扬欧洲哪些国家通过了反邪教立法打击邪教,仿佛国外对于某些违法团体的惩处,是在鼓励中共加大力度迫害信仰。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正常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反邪教立法,法国和德国制定的只不过是针对某些行为不端的信仰团体的惩处法而已,其处罚的对象是信仰团体的违法行为,非对其信仰做法律评价,更不是剥夺其信仰、搞“转化”。汉语中邪教一词兼有“错误信仰”和“行为不正”两个涵义,“反邪教”一词如果被中共和西方社会都使用的话,中共看重的或者说只看重前者,而西方社会只顾及后者而不会评价前者,这就使得中共的反邪教先天即带有群体灭绝的性质。

结语

无论中共的反恐怖是真是假,“反恐怖”的确也能算得上是一门学问和专业。201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立反恐怖学院,设两个专业,分别是公安情报学专业和反恐怖专业。中国大陆的诸多高校院系中,我们可曾听闻“反邪教专业”?没有。西方的教会大学也没有这样的专业,或者说更不会有这样的专业。当然,中国高校中专门研习邪教的院系却遍地都是,据报道,至2021年,马克思主义学院竟高达1440所之多,浪费多少教育资源,糟蹋多少青年才俊,制造多少文化垃圾甚至文化毒药,从这个角度看,中共存在一天,中华民族的大不幸就延续一天。

天理昭彰,《九评共产党》剥下中共的画皮,指出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共产主义是邪灵、恶魔,每个善良人都应该把这天降的神谕奔走相告,人们都看清中共是邪教的时候,再也不会有哪个党棍有勇气继续挥舞邪教大棒子欺世盗名迫害良善了。这样看,“邪教”一词在汉语中存在,大概有其特殊使命吧:先是被中共作为迫害好人的大棒子,最终世人在中共无度作恶的过程中终将看清,人世间,能和“邪教”这么不堪的词语划等号的,只有中共。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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