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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涉嫌在台灣服食搖頭丸的香港藝人蘇永康,昨天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法官應檢察官要求,將蘇送往戒毒所十四天至一個月強迫戒毒,具體的刑期要視乎他的戒毒進展而定,蘇永康接受該項判決。看守所方面表明,蘇永康不會獲得特別優待,依然會被要求脫光衣服搜查。此外,台北地檢署亦準備將同案的女藝人安雅,以同樣形式送往看守所強迫戒毒。
據太陽報8月3日報道,今次蘇永康獲檢方被免去了藏毒的起訴,只被起訴服食搖頭丸,而且主動提出接受強迫戒毒,所以獲法院輕判。如果蘇堅持不認罪的話,藏毒及服食搖頭丸兩項控罪一旦成立,最少會被判刑兩年。所以今次蘇永康主動要求戒毒,被予以不起訴處分,亦毋須留案底,是「除笨有精」。
不用戴手銬坐囚車
原本於八月六日才需要到地檢署應訊的蘇永康,提前於昨午一時半到達台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的偵訊。蘇永康身穿當年曾參演《壹號皇庭》電視劇的一套西裝,進入地方法院時神情輕鬆地說:「一切的事情我都從容、坦白去面對,我人都來到台灣,任何的後果、任何的情況,我都會承擔。」
蘇永康在庭上仍否認曾服食搖頭丸,但無法就檢方提出的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作有力反證,檢察官翁宏在下午四時駁回蘇永康的答辯,蘇於是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觀察勒戒」(即申請接受強迫戒毒);檢察官馬上簽署要蘇永康強迫戒毒的文件,送交台北地方法院,法院於下午五時十五分判處蘇永康勒戒,蘇立即被送往等候房,當時蘇永康見到記者露出一臉苦笑;等候至晚上七時五十分,蘇永康由一部七人車送往土城看守所內的毒勒戒所戒毒。整個過程蘇永康均不用戴上手銬,亦不用坐囚車。
蘇永康在看守所內接受觀察十天後,所內的醫生便撰寫報告送交法院,以判斷需要戒毒多久。由於文書往來需時,蘇永康最少也要被關在看守所內十四天,但最長亦不會超過一個月。
台北地方法院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表示,檢察官根據證據認定蘇永康體內有搖頭丸的成分,對於蘇永康辯稱尿液樣本呈陽性反應是由於服食減肥藥及抗抑鬱藥所造成,陳宏達指經過生署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的意見,證明服食減肥藥及抗抑鬱藥不會造成毒品的陽性反應,所以駁回蘇永康的答辯。
主動提戒毒獲輕判
檢察官又表示,蘇永康是首位涉嫌服食搖頭丸,主動要求強迫戒毒的藝人,蘇能夠坦然面對台灣司法,足為港台兩地交流的良好示範;檢察官又表示,雖然曾經指示勒戒所不要因為蘇的藝人身分而給予特殊的待遇,但也同時指示嚴防蘇永康遭到其他戒毒者的欺侮。
土城看守所副署長張啟賜表明,蘇進入看守所要打指模,將私人物品交給所方保管,並要與其他犯人一樣脫光衣服檢查身體。蘇永康所屬的福茂唱片公司總經理李亞明表示,公司一直支持蘇永康,繼續與蘇商談續約,不會受今次事件影響。蘇永康經理人黃高表示,高興康仔勇敢地面對事件,他會通過律師申請安排康仔入住單人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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