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芬蘭相互承認 免試互換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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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繼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丹麥及義大利之後,第七個和中華民國相互承認並互換駕照的歐洲國家芬蘭。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實施,平等互惠原則完成兩國相互承認暨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協議。

據中央社三十一日報導,根據中華民國與芬蘭多次磋商,芬蘭政府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發佈第一一一六號公報,承認台灣駕照並實施免試互換小客車駕照。

依照協議,持有中華民國駕照的中華民國人民,在駕照有效期內,配合芬蘭官方認可的芬蘭文或瑞典文翻譯文件;或持中華民國核發國際駕照者,無須另備翻譯文件,均可自入境芬蘭日起在芬蘭境內駕車一年。

另外中華民國在芬蘭合法居留僑民,倘持有中華民國駕照,並提出符合芬蘭交通法規所需的醫療證明,且未曾因違反交通法規遭受禁止駕車處罰者,均可申請免試換發芬蘭小客車駕照;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互惠基礎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相應實施。

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本案歷經雙方相關主管單位多年磋商,終於順利推動促成,對中華民國與芬蘭實質關係的增進頗有助益,外交部將繼續推動與歐洲其他國家相互承認並互換駕照,以便利中華民國旅外國民。(//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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