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發佈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有關規定徵求意見草案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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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允許那些移民申請(I-140)待批時間超過180天的申請人繼續保持其移民申請的有效性而不會僅僅由於僱主撤回申請或停止經營而導致申請被撤銷。

移民局於2015年12月31日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佈了名為保持一類、二類和三類優先職業移民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勞工專案(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的法案徵求意見稿。這個期待已久的法案包含了許多有利於職業移民的條款,其目的是通過對現有法規中涉及某些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以便更有利於美國吸引和保持高技能外國工人,它的涉及範圍廣泛,可能惠及人數眾多的職業移民申請人。下面是該法案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該法案對移民局長期來有關美國21世紀競爭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簡稱AC21)和美國競爭和勞工改善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 簡稱ACWIA)中有關外國勞工的政策和實施程式進行了澄清和改善,從而改善了移民局在案件審批中的一致性。

該法案使美國僱主能夠更好地僱用和保持那些移民申請(I-140)已經獲得批准的申請人同時也使這些申請人在工作中有更大的靈活性。該法案使有關申請人能夠通過晉陞,在現有公司更換工作,更換僱主和尋求其它工作機會來尋求進一步發展的靈活性。

該法案通過限制允許自動撤銷某些已經獲准的移民申請的適用範圍來改善某些移民申請(I-140)已經獲得批准的申請人更換工作的能力。該法案允許那些移民申請(I-140)待批時間超過180天的申請人繼續保持其移民申請的有效性而不會僅僅由於僱主撤回申請或停止經營而導致申請被撤銷。以上不適用於欺詐、重大不屬實(major misrepresentation),勞工紙無效或被撤銷等情況並且申請人仍然需要有新的工作機會(new job offer)和新僱主贊助其移民申請。

該法案澄清了在甚麼時候申請人可以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時保持優先日期,包括由於僱主撤回申請或停止經營而導致移民局對其I-140申請撤銷的情況。也就是說某些I-140申請獲得批准又被撤銷的申請人仍然能夠保持其優先日期只要I-140批准被撤銷不是由於欺詐、勞工紙無效等原因。

該法案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某些持E-3, H-1B, H-1B1, L-1, 或O-1簽證的高技能外國工人申請一年無限制(unrestricted)的工卡:
1. 其I-140申請已經獲得批准;
2. 由於排期而無法調整身份;和
3. 能夠證明由於有特殊情況而可以頒發工卡(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exist which justify issuing an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需要說明的是此類工卡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才能延期。

該法案澄清了H-1B有關申請的種種政策和程式,包括H-1B申請,延期,如何決定H-1B Cap申請例外情況和名額的計算,H-1B的可移動性(portability),H-1B工作的執照要求等。根據該法案有關規定,在需要執照的H-1B工作申請的情況,如果執照申請已經遞交但州政府或地方政府要求必須有社安號才能接受或批准此類申請的話,那麼該執照要求將被視為得到滿足。另外如果沒有執照的申請人的工作所在州允許在有執照的人員監督下工作,那麼執照的要求也被視為得到滿足。

該法案還允許某些高技能非移民簽證的持有者在工作終止時有60天寬限期以便其能夠從容地尋找新工作或申請請其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適用的簽證類別包括E-1、E-2、E-3、H-1B、H-1B1、L-1或TN。在此寬限期內不能工作並且移民局有權根據情況縮短或取消寬限期。

該法案還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允許自動延期工作許可180天如果下列條件得到滿足並且廢除了工卡申請90天的期限:
1. 與以前申請理由相同的I-765申請已經遞交(臨時保護身份(TPS)申請人除外);
2. 工卡延期申請在原工卡到期前遞交;和
3. 工卡申請人在所要求的截至日期前一直符合工卡條件並且獨立確認(independent adjudication)申請人符合工卡要求不是工卡延期的先決條件(例如必須先有I-130 或I-140的批准)。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12月31日在聯邦公報發佈的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有關規定徵求意見草案的主要內容。移民局尋求公眾在該法案公佈後60天內對該法案提出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29日,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在此截至日期前就該法案及相關問題提出意見。該法案目前在徵求意見階段,在最終法案公佈時將會公佈生效日期。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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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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