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三)
【大紀元2014年01月23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未經父親同意 將女兒留在紐約
法庭下令將孩子送回新西蘭
新西蘭籍夫婦關係破裂,妻子帶女兒到紐約後不回國,丈夫發起《海牙公約》上訴。法庭裁定妻子將女兒留在紐約非法,而且女兒尚未適應紐約生活,應當送回原居住地新西蘭。
郝立斯和奧麗斯是新西蘭公民並一直在新西蘭生活,2010年3月,在奧麗斯懷上HLO(小孩名)以後兩人結婚,2010年12月,奧麗斯在新西蘭奧克蘭生下HLO,到HLO五個月之前,他們三個人一直生活在奧克蘭。2011年5月,郝立斯和奧麗斯的關係開始惡化,倆人分別搬往了新西蘭陶蘭加,但從那以後再沒有一起生活。
2012年1月,兩個關係出現複合跡象,奧麗斯提出帶HLO到紐約重新開始自己的模特生涯,郝立斯同意她和HLO搬到紐約,前提是郝立斯要同來紐約。一個月以後,兩人關係再度緊張,奧麗斯表示決不和郝立斯複合,後者則明確不同意奧麗斯帶HLO來紐約,並表示如果奧麗斯帶HLO去,他將會提出海牙公約上訴。最後,郝立斯同意奧麗斯帶HLO來紐約,但不超過4-5年月。
2012年3月,在隱瞞郝立斯的情況下,奧麗斯帶HLO來了紐約,5個月以後(2012年8月)仍然沒有將HLO送回新西蘭。郝立斯向新西蘭的政府機構提出海牙公約上訴,當地法官立即下令奧麗斯必須將HLO送回新西蘭,但後者沒有遵守。最後,導致了郝立斯於2013年3月25日在聯邦紐約南區法庭提出上訴。2013年9月4日,地區法庭下令將HLO送回新西蘭,奧麗斯不服裁決,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
第二巡迴法庭裁定:1)在HLO搬到紐約之前,新西蘭是她的居住地。2)郝立斯也擁有HLO的部份監護權,並且沒有許可奧麗斯將HLO無限期留在紐約,所以奧麗斯將HLO帶到紐約是錯誤的。3)HLO還沒有適應紐約的生活,所以紐約只是HLO的一個新居住地。(註:當時奧麗斯和HLO已經在紐約生活了18個月,她們搬了三次家,最終在長島市落腳,HLO和她的保姆相處得很好,並每週在炮台公園地區參加一次聚會。)根據以上意見,第二巡迴法庭肯定了地區法庭此前的裁決,並要求地區法庭裁定奧麗斯是否要支付郝立斯的律師費用。
案件名:郝立斯訴奧麗斯(Hollis v. O’Driscoll)
案件編號:No. 13-3688-cv,第二巡迴法庭2014年1月7日裁決。
黑曜石公司訴考克斯案被推翻 博客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寫博客的人和記者一樣受到法律保護嗎?第九巡迴法庭說:是。在黑曜石金融公司和派克訴考克斯一案的裁決中,第九巡迴法庭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記者和普通言論者的保護是一樣的,此前對新聞記者有利的裁決(如紐約時報訴沙利文)對普通言論者同樣有效,這一標準已經被聯邦最高法庭和其他聯邦巡迴法庭所接受。所以,第九巡迴法庭認為,公眾人物要證明博客主誹謗,有兩點必不可少:一是博客主是惡意的,二是造成了實質傷害。
本案件的關鍵是:如果博客主被告誹謗,憲法第一修正案可以提供甚麼樣的保護?第九巡迴法庭認定的原則是:就公眾關心的問題寫博客,在沒有提供過失證據、沒有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不能被告誹謗。
派克(Kevin Padrick)是黑曜石金融集團(Obsidian Finance Group)的主要出資人,為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提供諮詢。2008年12月,Summit Accommodators公司聘請了黑曜石公司為其提供破產方面的服務。在Summit公司提交重組申請之後,破產法庭指定派克為破產法第11章托管人,派克的主要任務是從Summit客戶的利益出發監管資產。
在派克被指定為托管人之後,考克斯(Crystal Cox)在多個自己創建的網站上發表博客,指責派克和黑曜石公司在Summit破產的過程中,參與了欺詐、賄賂、洗錢和其他非法活動。在此之前,考克斯也做過類似的事情,然後向公司要錢以換得收回這些文章。派克和黑曜石公司去信要求考克斯停止,但她繼續發佈類似博客,最後派克和黑曜石公司將考克斯告上法庭。地區法庭裁定,考克斯的博客中,除了一個以外,其他的都受憲法的保護,因為這些只是考克斯的觀點,她使用了比喻和誇裝的語言,無法證明真實或錯誤。
但考克斯的一個博客是例外,在2010年12月25日,她在bankruptcycorruption.com網站上發表了一篇博客,其中提出了非常明確的指控,任何一個讀者都應該可以明白她指的是派克。博客中,她說派克擔任托管人期間,少交了17.4萬元的稅。地區法庭認為這篇博客是構成誹謗的,並允許進行陪審團審判,陪審團做出有利於派克和黑曜石的裁決,並裁定考克斯給派克150萬補償,給黑曜石公司1百萬的補償。
對此,考克斯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兩點異議:一是考克斯認為12月25日的博客涉及到公眾關心的問題。為了獲得誹謗賠償,派克和黑曜石公司要證明她有過失,而且提供損失證明,這是基於紐約時報訴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提出的。二是考克斯指出,派克和黑曜石公司屬於公眾人物,所以要證明考克斯是出於真實的惡意撰寫了博客,誹謗才能成立。這兩條提議被地區法庭拒絕,因為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她是記者身份」,同時派克和黑曜石公司既不是公眾人物,也不是半公眾人物。
案件上訴到第九巡迴法庭以後,法庭主要討論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媒體是否具有特殊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根據聯邦最高法庭和聯邦其他巡迴法庭的判例,第九巡迴法庭認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適用於所有的言論者,而不只是有組織的媒體,憲法第一修正案為所有言論者提供同等的保護,而不為媒體提供特殊的保護。二是派克和黑曜石公司屬於公眾人物,因為後者是因為涉及龐氏騙局才破產的。根據以上兩點,第九巡迴法庭否定了地區法庭對12月25日博客的裁定,並駁回重審,但肯定了地區法庭對其他博客的裁定。
案件名:黑曜石金融集團訴考克斯(Obsidian Finance Group, LLC v. Crystal Cox)
案件編號:No. 12-35238、No. 12-35319,第九巡迴法庭2014年1月17日公佈。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