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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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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16日訊】(紐約編譯報導)認罪協議若導致遞解 當事人律師有責任告知

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帕迪那案的裁決中確立了「帕迪那原則」:如果當事人是外國人,而且認罪協議可能導致當事人被遞解,則律師有責任告訴當事人這一後果,否則屬於違反憲法第六修正案,沒有提供適合的法律服務。第七巡迴法庭在「查瓦尼亞訴美國」一案中再次確認:帕迪那原則不具有追溯性,只對最高法院裁決後的案件有效。

上訴人查瓦尼亞出生於墨西哥,1982年獲得永久居民身份。2009年,查瓦尼亞被控分銷可卡因,他簽了認罪協議。

在查瓦尼亞簽認罪協議以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0年對帕迪那一案作出裁決(Padilla v. Kentucky, 559 U.S. 356),在裁決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當事人是外國人,而且可能在簽了認罪協議後被遞解出境,則當事人的刑事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這一後果。如果當事人的律師沒有這麼做,是違反了憲法第六修正案,沒有提供適當的法律服務。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被稱為「帕迪那原則」。在2011年,第七巡迴法庭在一項與帕迪那案類似的案件(柴迪茲訴美國,655 F.3d 684)中裁定:帕迪那原則不可追溯過往案件,這一案件稱為「柴迪茲案」。

根據「帕迪那原則」,查瓦尼亞自行提出動議,指控他的律師沒有提供合格的服務,因為當查瓦尼亞詢問認罪以後是否會被遞解出境時,律師告訴他「沒有必要擔心遞解出境的事情」,律師表示已經和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聯繫過了,後者對於遞解查瓦尼亞沒有興趣。地區法庭根據柴迪茲案的裁決,駁回了查瓦尼亞的動議。查瓦尼亞將案件上訴到第七巡迴法庭。認為柴迪茲案的情況不能適用於自己的上訴,因為柴迪茲案中律師是沒有提出建議,而自己的律師是提供了錯誤的建議。

第七巡迴法庭駁回了查瓦尼亞的上訴,並指出,在柴迪茲案中不只是包括了律師沒有提供建議的情況,也包括了律師提供錯誤建議的情形。

案件名:查瓦尼亞訴美國(Julio Cesar Chavarri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案件編號:No. 2:10-cv-191,第七巡迴法庭2014年1月9日裁決。

無關實用的外形不能申請版權

吸入公司(Inhale Inc.)在上訴中,請求對自己的水煙壺水容器設計外觀申請版權保護,第九巡迴法庭駁回上訴,認為只有與實際功能有關係的外形設計才能受到版權保護,而吸入公司的水煙壺水容器設計與實用功能無關。

2008年8月29日,吸入公司對一款新發佈的水煙壺水容器申請了版權保護,並於2011年4月21日在美國版權辦公室註冊。在註冊以後不到一個月,吸入公司起訴星鳴(Starbuzz)公司和艾爾哈拉瓦裡(Wael Salim Elhalawani)侵權,說後者出售的水煙壺水容器與吸入公司的一樣。地區法庭認為水容器的形狀不能申請版權,所以批准了對星鳴公司有利的簡易裁決。

第九巡迴法庭認為,各方都同意水煙壺水容器是一個實用器件,實用器件的外觀只有當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申請版權:容器的外觀設計和實用功能有關。而吸入公司的設計與水煙壺的實用功能無關,所以不能申請版權保護。

基於以上分析,第九巡迴法庭同意了地區法庭的裁決,並駁回吸入公司的上訴。

案件名:吸入公司訴星鳴公司(Inhale, Inc. v. Starbuzz Tobacco, Inc.)
案件編號:No. 2:11-cv-03838-ODW-FFM,第九巡迴法庭2014年1月9日公佈。

移民監獄關押不宜超過半年

雷德(Mark Anthony Reid)在被移民監獄關押8個月以後向地區法庭提出申訴,表示移民法庭不批准他的保釋聽證請求不合理,並要移民法庭陳述長期羈押他的理由。地區法庭裁定:移民監獄關押不宜超過六個月,並下令移民法庭為雷德舉行保釋聽證會。

申訴人(原告)雷德1978年離開母國牙買加,現在是美國合法永久居民。1986年到2010年間,雷德出現非常密集的犯罪記錄,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偷盜、攻擊、無證駕駛等,本案涉及到的是他銷售非法毒品、三級入室盜竊和逃庭的指控。雷德因這些指控在2010年被康州法庭判12年監禁。入獄兩年以後,他在2012年11月13日獲得假釋,同日,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根據美國法典第8卷12章1226條將他收押,並馬上啟動了遞解出境程序。

雷德對自己所犯罪行沒有異議,但出於兩個方面的原因申請救濟:一是根據反酷刑公約(CAT),二是針對他所犯的罪行,遞解是一種「不適當」的懲罰。在聽證會以後,移民法官拒絕了他的申請,雷德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局(BIA),在BIA審理案件期間,他還請求保釋聽證但被拒絕。期間還發生了其他的波折,BIA否決了移民法官的裁決,讓移民法官再考慮雷德基於CAT的申請,移民法官在重新審理以後,再次否決了雷德的申請。2013年7月1日,雷德提出人身保護令,並要求移民監獄陳述長期羈押他的理由,這時,雷德已經在移民監獄關押了近8個月。

聯邦麻州地區法庭受理了雷德的案件,法庭重要討論了兩個問題:1)根據美國法典第8卷12章1226條的規定,不予保釋聽證的關押是否存在一個「合理的期限」?2)如果存在合理期限,合理的標準是甚麼?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判例,移民監獄關押外國人並不給聽證,只有當事人在「合理、可預見的時間內」會被遞解時才允許,根據這一規則,拘留期限低於6個月被視為合理。如果在可預見的時間內不會遞解當事人,不給保釋聽證是不合理的。根據這一討論,法庭在討論之後下令:移民法庭要在2014年2月7日之前為當事人舉行保釋聽證,如果當事人對社區沒有危害,而且不存在棄保的可能,就應當給予當事人保釋。如果移民法庭不予聽證,當事人有權在聯邦地區法庭要求聽證。

案件名:雷德訴道裡蘭(Mark Anthony Reid v. Christopher Donelan)
案件編號:No. 13-cv-30125-MAP,聯邦麻州地區法庭2014年1月9日裁決。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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