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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和行政裁決(1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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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03日訊】(紐約編譯報導)●原告證人缺席 裁決無效 被告有權與原告證人對質

根據憲法第六修正案的規定,被告有權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本案涉及的是法庭在證人缺席的情況下,對被告史密斯做出的裁決是否有效。第九巡迴法庭認為被告有和證人對證的權利,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的裁決無效。

上訴人史密斯被控一級和二級綁架、三級搶劫和二級攻擊,在假釋期間,官員科爾納(Jason Coyle)接到爭議報告,並接受了兩個在場證人費希爾(Colin Fisher)和梅納(Keir Mellor)的證詞。費希爾沒有出庭作證,梅納安排了出庭作證但沒有出現,此後,俄勒岡州政府解釋梅納也沒有辦法出庭作證。但是州政府認可了梅納向科爾納陳述的證詞,認為史密斯有三處違規。史密斯反對接受梅納的傳聞證詞(hearsay),但沒有要求與梅納當庭對質。法官最後在沒有明確屬於「傳聞證詞例外」的情況下,接受了梅納的證詞。史密斯請求人身保護令,被俄勒岡州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拒絕,史密斯將案件上訴到第九巡迴法庭。

第九巡迴法庭裁定,史密斯有要求與證人對質的權利,並否決了俄勒岡州高級法院的決議,將案件發回重審。

案件名:史密斯訴希爾,應訴人為俄勒岡州假釋和監禁後監管委員會主任(Michael Smith v. Oregon Board of Parole and Post-Prison Supervision, Superintendent)
案件編號:No. 11-35338,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6日裁決

●集體訴訟適用「本地爭議」例外 需證據三分之二原告為本地居民

根據2005年《集體訴訟公平法案》(CAFA),聯邦法庭可以受理5百萬元以上的集體訴訟案件,但原告三分之二為某州居民,原告有權要求案件由該州法庭審理,後者稱為「本地爭議」例外。在本案件中,第九巡迴法庭裁定,要想適用「本地爭議」例外,必須提供三分之二原告為本州居民的證據。

原告蒙德拉根對聖地亞哥的第一資本汽車金融和Ron Baker Chevrolet公司(RBC)提起集體上訴,認為後者違反了加州關於汽車融資合同披露的法律。在這一案件提交以後,第一資本根據CAFA,將案件移至聯邦南加州地區法庭。根據CAFA,國會允許聯邦法庭處理一些集體訴訟案件,主要是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但是,國會規定有一些例外,其中之一的是「本地爭議」例外(local controversy exception)。根據本地爭議例外規則,如果集體訴訟的原告中超過三分之二的人是某一州的居民,原告可以要求案件發回州法庭審理。在第一資本把案件移到聯邦法庭之後,原告蒙德拉根請求將案件發回州法庭審理。

問題在於,蒙德拉根沒有提供三分之二的原告是加州居民的證據,而是根據集體訴訟中的起訴方定義,指出原告中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是加州居民。在起訴文件中,有對集體訴訟的原告進行定義,根據定義,原告包括所有從RBC公司購買了私人小汽車並在加州註冊的人。蒙德拉根認為,這一定義足以支持CAFA的本地爭議例外條款。地區法庭同意了這一意見,並裁定將案件發回州法庭審理。但是,第九巡迴法庭否決了地區法庭的裁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第九巡迴法庭認為,蒙德拉根應當提供三分之二的原告是加州居民的證據。

案件名:蒙德拉根訴第一資本汽車金融(Jose Mondragon v. Capital One Auto Finance)
案件編號:No. 13-56699,第九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7日發佈

●符合十年綠卡申請條件 孩子出生日期成主線索

多米尼克公民埃爾南德斯申請十年綠卡被拒,因為移民法官認為他沒有證明自己持續身在美國達10年,移民上訴局也拒絕了埃爾南德斯重開案件的申請。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根據移民法官的決議,埃爾南德斯是可信的,而且從他的大兒子出生日期推斷,他應該已經在美國呆了10年,所以第二巡迴法庭推翻了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局的結論,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埃爾南德斯1971年出生於多米尼克,根據他的證詞,他1996年坐船來美國。他的第一個孩子(兒子)於1998年3月16日在美國出生,此後,埃爾南德斯於2001年3月21日和另外一個美國公民結婚,兩人在2001到2006年間在一起生活,然後分手。埃爾南德斯的第二個孩子在2001年10月出生,第三個孩子在2009年出生。因為埃爾南德斯用來支付I-130的支票跳票,所以埃爾南德斯沒有能夠以婚姻為基礎調整身份。根據埃爾南德斯的證詞,他有根據法庭的命令,支付大兒子的贍養費,並每週給自己的老二提供一些資助。

2007年4月,埃爾南德斯收到出庭通知,表示他要被遞解出境。2008年9月的聽證會上,埃爾南德斯承認自己應被遞解,但根據十年綠卡的要求申請取消遞解令。在2009年9月還舉行了第二次聽證會,在兩次聽證會上,埃爾南德斯都呈交了一些證據以及證人。在這些聽證會以後,移民法庭拒絕取消埃爾南德斯的遞解令,並裁定將他遞解出境。移民法官認為,埃爾南德斯不能證明自己持續身在美國10年,不符合申請取消遞解令的條件,同時,埃爾南德斯離境給親人帶來的困境也不夠嚴重。

第二巡迴法庭認為,移民法庭的裁決沒有實質的證據支持,而移民上訴局不能重開案件的決議也存在同樣問題,所以案件被發回重審。第九巡迴法庭的意見中,有兩個非常關鍵的地方:1)二法庭認為,移民法庭沒有認為埃爾南德斯不可信,所以他的證詞是可信的。2)埃爾南德斯要申請十年綠卡,需要證明自己在接到出庭通知之前的十年中,持續身在美國。二法庭發現,埃爾南德斯的大兒子出生於1998年3月,孩子的出生證明上埃爾南德斯被列為父親,所以可以證明他至少在9個月以前(1997年6月)已經在美國了。

案件名:埃爾南德斯訴司法部長霍德(Hernandez v. Holder)
案件編號:No. 10-4100,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5日裁定

●華人政庇申請上訴被拒 因證詞前後不一 不可信

中國公民林慶花的政庇申請被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訴庭否決後,又被第二巡迴法庭拒絕,主要原因是證詞前後不一。

林慶花是中國公民,2009年8月19日從德克薩斯非法入境美國,2009年10月6日國土安全部啟動了遞解林慶花的程序,並向林慶花發出了出庭通知。林慶花申請政治庇護,被移民法庭拒絕,移民上訴局肯定了移民法官的決議。此後,林慶花將案件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也被駁回。二法庭駁回林慶花的申訴,原因是林慶花在幾次聽證中證詞不一致。比如在第一次聽證會上,林慶花說自己未婚生子,有一個孩子。而在第二次聽證會上(當時林慶花已經請了律師),林慶花則說自己在2005年在中國已經結婚,兩次聽證會上的證詞明顯不同,所以第二巡迴法庭駁回了林慶花的申訴。

案件名:林慶花訴司法部長霍德(Qing Hua Lin v. Holder)
案件編號:No. 12-2302,第二巡迴法庭2013年11月22日裁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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