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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販毒 貪警陳紀淵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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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0日電)前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假借職務之便,私吞毒品並販毒。法院指陳玷污風紀,今天重判無期徒刑定讞;黃被判刑17年。

前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於民國94年間至95年間,多次假借查案為由,當街或侵入住宅違法搜索,強占持有毒品者的毒品及財物,甚至販毒,獲利新台幣逾百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認為陳男玷污警察風紀,敗壞官箴,使多數盡忠職守、堅守崗位的員警蒙羞,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判他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2年。兩人要連帶追繳150萬多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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