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2月14日訊】紐約市於1996年成立的兒童服務管理局(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是專司兒童權益保護的機構。根據兒童服務管理局的資料,2011年,全紐約市共發生58,581起虐待或忽視兒童的事件,有90,714名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2008年以來,紐約市每年都有9萬名以上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忽視,其中發生虐待兒童最嚴重的是布魯侖區,受訪對像中有42.7%受到虐待或忽視,其次是曼哈頓,達到40.4%,而布朗士、皇后區和斯塔滕島稍微好一點,但也都達到了30%以上。
紐約上訴法庭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件,妮可是一位住在布魯侖的單親媽媽,她有兩個小孩,當時她和小女兒的父親(巴雷特)還有往來,巴雷特住在南卡羅來納州,每個月來看望一次妮可。1999年1月27日,巴雷特回來看妮可時,妮可終止了和巴雷特的關係,巴雷特之前沒有傷害過妮可,但這一次他推倒了妮可並踢她,還拿東西扔她,妮可的頭出血並撥打了911報警。因為她要去醫院治療,所以把孩子交給了鄰居,並在住院的那個晚上,讓親戚幫著看護孩子。
第二天,兒童服務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打電話告訴妮可,她的監護權已經被剝奪,原因是:小孩如果繼續由妮可照顧的話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因為當巴雷特打她的時候,她根本就無法保護自己的孩子。同時,兒童服務管理局還對妮可提起一項起訴,認為她「在孩子面前參與了家庭暴力」。1999年2月4日,家庭法院命令將孩子交還給妮可,但是妮可仍然在州政府虐待兒童的父母名單之中。
妮可最後將兒童服務管理局告上法庭,2004年10月26日,紐約上訴法庭判決並指出:當母親無力阻止兒童看到暴力行為時,並不構成虐待,因此不能作為取消監護權的唯一理由。相反,當法庭決定取消監護權時,要考慮到取消監護權本身對兒童的影響,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這類行為可以不經由法庭判決。
那麼,根據州虐待和忽視兒童的法律,哪些行為屬於虐待或忽視兒童呢?根據兒童服務管理局發布的指南,以下幾類行為被視為虐待或忽視行為:
●一是身體上的傷害。傷害兒童的身體的行為或者無視傷害兒童都被視為「身體上的傷害」,包括推、打、咬、踢、撞或燒小孩。但是,這裡只包括了有意的行為,兒童因為意外而身體受傷不在此列。
●二是忽視或監護不足。父母要向兒童提供起碼的照顧,如果父母不能夠向兒童提供食物、衣服或居所,則被視為監護不足。此外,監護不足還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包括棄置不管、照看不周、過量體罰、居住環境不乾淨或不衛生,這些都構成「忽視」。
●三是教育上的忽視。學齡兒童不上學,經常無故缺課,無理由拒絕接受推薦的醫療等。當然,指南中也說明,當兒童滿6歲時,家長有義務要讓孩子上學,而幼兒園或學前班則沒有強制要求。
●四是情感上的虐待或忽視。經常說一些傷害孩子感情的話,比如「你什麼事都做不好」、「我真希望當初沒有生你」、「你是個負擔」等,都被視為情感上的虐待,這會影響到兒童正面思維的發展。
●五是醫療忽視。父母或監護人應當給兒童適當的治療。
●六是性侵害。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讓兒童看到別人的性行為,都是違法的。
●七是濫用毒品和酗酒。在紐約市,兒童服務管理局調查的案子中,大約70%都涉及到某種形式的物質濫用。有證明表明,在濫用毒品或酗酒家庭長大的兒童,更容易被虐待,因為父母或監護人想得更多的是如何獲得毒品與酒,而不是照顧兒童身體和精神上的需求。
如果兒童虐待熱線接到舉報以後,通過有三個後續的步驟:
●第一步是確定是否受理。有三種情況下,舉報會被不予受理,一是如果受害人年齡大於18歲,二是被指控傷害兒童的人不是他(她)的父母或監護人,比如是鄰居、老師等,三是舉報的行為沒有虐待或忽視兒童那麼嚴重。
●第二步是例行調查。如果舉報被接受,那麼兒童服務管理局會指派一個兒童保護專家進行調查,專家會在24小時以內和兒童的家人聯繫,並會在60天以內完成調查並得出結論。
●第三步是根據調查結論採取措施。如果調查認為兒童沒有風險或風險很低,只會要求家人採取自願性預防措施,如果兒童受虐待的風險很高,那除了自願性預防措施外,還有可能會要求採取法庭指定的保護措施。如果調查確定兒童處於危險之中,那麼會就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包括將兒童暫時安置。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家庭暴力也會影響到監護權的判決。美國大多數州的兒童監護法律都將家庭暴力作為考慮影響監護權的因素之一,根據紐約州的法律,在考慮如果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會將家庭暴力考慮在其中。(文/艾倫)◇
兒童虐待舉報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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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