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洪姓女子控告百貨公司面膜造成她皮膚發炎,一審勝訴獲賠,但二審認定,女方購買在前,面膜製造在後,舉證不足,改判免賠。
前駐舊金山經文處長廖偉平太太洪媛庭,在民國94年間,因聽信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某廠牌的一名銷售員,稱一款薰衣草面膜為百分之百天然有機產品而購買,沒想到使用後,臉部罹患慢性刺激性皮膚炎,對百貨公司求償。
台北地院判認為百貨公司為專櫃承攬公司,應善盡把關商品的責任,判決百貨公司應負連帶責任,賠償新台幣84萬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期間發現,洪女是在94年購買面膜,但送化驗的面膜外包裝顯示在95年製造;洪女表示,使用這款面膜有一段時間,後續曾在新光三越買,也在高島屋百貨買過。
高院認為洪女舉證不足,無法證明使她皮膚發炎的面膜是從新光三越購買來的,而且,面膜經送化驗,裡面含有某一種類固醇會造成發炎,但衛生署(今衛生福利部)沒有規定,這項類固醇不得使用在面膜。
高院今天改判百貨公司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