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2月24日訊】香港首宗外傭居留權司法覆核的上訴,第三天(2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控辯雙方律師的陳詞完畢,上訴庭押後裁決。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表示,特區政府有權就出入境管制定義「通常居港」不包括外傭。而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回歸前政府在入境管制有很大自由去行使權力,決定誰人有居港權,回歸後因為有《基本法》而受到限制,認為入境條例不應該凌駕《基本法》。李志喜又指出,由於《基本法》24條寫 明,居港滿7年的中國公民,可以獲居港權,在同一條文內提及的外國公民,只要住滿7年亦應獲得居港權,不應加入資格限制。
港府週二提出,香港永久居留權影響一個人在香港的社會、經濟和移民身份,故立法機關有權決定香港居留權申請資格的定義;原告的律師認為,法庭在解釋《基本法》是否承認外傭有權申請居港權時,不應把社會和經濟因素考慮在內。
菲律賓女傭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已在香港居住25年,她早前就居港權起訴港府並且勝訴,但港府隨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