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8月24日訊】甘林6歲時被人販子拐賣,16年後終於找到自己的父母。父母當年為了找他散盡家財,現經濟拮据,艱難度日。甘林聯合父母起訴了人販子,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費和28元經濟損失。廣州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人販子只賠28元經濟損失,甘林一家還要負擔90元訴訟費。日前,二審在廣州中院開庭,但法院並未作出裁決。
如此算來,甘林一家這場官司不但白打,還要倒貼62元。此前人販子邱文龍被判的罰金1萬元則是交給政府的。
好心誤救「白眼狼」 兒子被拐
據《信息時報》報導,1993年,甘林的父親甘正洪在廣州火車站附近遇到一個自稱「陳國龍」的人,其聲稱在火車上被劫,錢包、衣物等都丟失。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讓他在自己負責的工地上幹活。然而,當年9月4日,「陳國龍」在工地干滿一個月後,卻與另一名工友張某將年幼的甘林(現名吳志堅)拐騙至福建。
兒子被拐後,甘正洪一家四處尋找,散盡家財、舉債尋子。2008年,時年21歲的甘林在網上發佈相關尋人信息。最終,甘林與親人在2009年6月17日團聚。
起訴索賠 倒貼62元
2010年,人販子邱文龍(即「陳國龍」)被抓獲,很快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罰金是交給政府的。
隨後,甘林聯合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邱文龍賠償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經濟損失。這28元經濟損失是因甘林被拐時身著一套嶄新的衣服,是母親楊治芳當年花28元購買的。
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不支持甘家提出的17萬元精神損失費請求,支持他們主張的衣服的經濟損失28元。此外,該案的受理費100元,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0元。
甘正洪一家不服,提出上訴。甘林的母親楊治芳稱,丈夫甘正洪曾在路邊修自行車15年之久,就是為了能夠通過路人打探甘林的消息。現在兒子跟他們的感情「表面上看起來像一家人,其實他都不怎麼和我們說話,那件事對他的心理傷害太大了」。
去年,不到一週歲的外甥被拐,河南的張女士也異常痛苦,她聽說廣州海珠區法院有這樣的判決,感到不可思議,她表示,中國現在「到處都是冤案」,對此她也很無奈,見得多了都麻木了。
對於甘正洪一家提出的精神損失費官司,律師李天天對大紀元記者表示,中國這方面的法律缺失,沒有相關法律,官司很難打的贏。
另據燕趙都市網報導,甘正洪一家對一審不服並上訴,二審於8月23日上午在廣州中院開庭,但法院並未當庭作出二審裁決。
責任編輯:高紫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