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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空姐遭刁難 請生理假須醫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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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有某航空公司空姐向立委黃淑英陳情,指控公司對女性空服員請生理假的規定過於嚴苛,必須要有請假當天公司指定大型醫院的診斷證明,意圖造成請假困難。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員許根魁表示,員工請傷病假可透過口頭、書面,若刁難請生理假查明屬實,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黃淑英表示,日前接獲陳情,國內某航空公司規定,客艙組員於新年、旺季、星期六、日、節日或彈性假日期間,若要申請生理假,需要當天到公司認可的醫療院所就醫,並開立診斷證明,且必須親自繳交給主管,相關規定明顯意圖使相關人員請假困難,已經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

她進一步說,這家航空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都必須到公司公告的大醫院開立證明,讓這些身體不舒服的女員工,為了避免麻煩只好乖乖去上班。

黃淑英說明,勞工委員會在民國80年間的行政命令指出,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不需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但民國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後,勞委會卻在此法的施行細則中規定,「申請生理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規定是走回頭路。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呼籲勞委會應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

許根魁表示,此航空公司對請生理假的規定,在要求某種程度以上的醫療院所的醫師證明部分,已屬於不當程序刁難,勞委會查明後會處理。依現行規定,雇主如果違反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依勞動基準法處新台幣6,000至6 萬元罰鍰,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勞基法公布施行後,罰責將提高到2 萬至30萬元罰鍰;在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部分,雇主也可能被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對於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生理假應提醫師證明,許根魁說明,施行細則只規定「必要時」,並沒有硬性規定需要提供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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