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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賞期內退貨 就是一般的「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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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於近日經常接獲消費者來電詢問,東西買貴了可不可以退貨,其他如買得不合用、買了之後反悔,或者東西吃了以後發現口味不合,是不是都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7天鑑賞期呢?如果商品是經由眾人集資後向網購業者團購而來,是不是也同樣享有7天鑑賞權利呢?

新北巿政府消保官提醒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鑑賞期只能限定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享有購物後7天內不必附理由退貨還錢的權利,集資網購當然有上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適用,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費型態,則完全沒有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的問題。所以,消費者在選購商品前應該三思而行,要貨比三家、精打細算及量力而為。

不過,消保官針對部分民眾反映,網購業者不願受理已經消費者食用、飲用或使用過後之商品在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乙事,表示:郵購買賣或一般的網購買賣之所以能使消費者享有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原因在於當消費者透過此種管道購買商品時,通常都無法檢視商品就與企業經營者達成交易,所以法律特別賦予消費者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企業經營者既然想善用此種網路的便利性來延伸企業的經營規模,就必須同時兼顧消費者的權益,承受消費者因為無法檢視商品而要求退貨的成本。

然而,消保官也要呼籲消費者注意收到郵購的商品後,應該立即依照一般購物的習慣檢視商品,倘若商家沒有說明,或提供試吃或試用,切莫擅自拆封試吃、試用;否則,消費者雖在7天鑑賞權利期間內解除了契約,卻須依據民法第259條規定對業者負回復所購買商品未食用(使用)以前的原狀義務,消費者若無法將該商品回復原狀,恐須賠償一定的價額,消費者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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