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僑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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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訊】依據健保法第10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4個月的本國人,及持居留證住在台灣地區滿4個月的外國人,無論是大人或小孩、男女老幼、有工作或沒工作,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但是曾經有參加過健保者或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受雇者,參加健保不受4個月的限制。

◎喪失投保資格規定

健保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經投保的人,必須退保:
1.在監獄裡服刑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執行的人,但其執行期間在2個月以下的人,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的人除外。
2.失蹤滿6個月的人: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在台居(停)留期限屆滿的人。

◎投保身分的順序

健保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有工作的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沒工作但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的人,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工作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沒有工作而且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時,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出國停復保規定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返國時,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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