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水河在呻吟(18)水庫移民悲歌
3.巴結鎮中心村
(2)夏橙果園場
鷸蚌相爭,漁人要開始撒網嘍!
98年12月11日,興義市支重局、國土局、巴結鎮政府進行調解,① 土地補償款6.88萬歸巴結鎮政府所有;② 林木補償款中60% 即36.4萬歸巴結鎮政府;③ 林木補償款中的40% 歸者麼一、二組。
一組、二組都認為他們應得到總額的40%,而不是40% 由兩組共有。二組把一組告到法院,理由是淹沒的是二組土地,40% 應全部屬於二組,興義市人民法院(1999)義民初字第342號《民事判決書》中,把林木補償40% 中的60% 判給被告者麼一組。一組比二組多分,但還是不服,上訴至中院,理由是一組應得總額的40%,而不是40% 中的60%,至於餘下60% 由鎮政府和二組去分,怎樣分與他們無關。
中院發回重審,興義市人民法院(2000)義民重字第11號民事判決把342號判決中總額40% 四六分成改為五五分成,鎮政府所得份額不變,一組還是不服,又上訴。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02)興民終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作出改判,判決如下:
一, 撤銷興義市人民法院(2000)義民重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二, 土地補償款67,899元由者麼一、二組各享有50% 即各享有34,399.5元;
三, 果樹補償款607,401元,巴結鎮政府占20% 即121,480.2元,者麼一、二組各占40%即各占242,960.4元。
上述補償款由巴結鎮政府在收到本判決後30日內兌付。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3,200元,由一組、二組各承擔1,320元,被上訴人巴結鎮政府承擔10,560元。權利人可在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02年11月24日
第371號判決不僅是終審判決,並且又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才定案,這應該是終極審判了吧!儘管者麼一、二組還有很多補償未落實,但「夏橙果園場」終於塵埃落定,可以鬆一口氣。因為這樁官司,朋友反目成仇,親戚不來往,兄弟不認門,一、二組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現在可以舉杯共慶,朋友仍是朋友,親戚仍是親戚,兄弟仍然是兄弟嘛!有人大喊「法律是公正的」,「政府裏也有好人的」,「萬歲」。
政府職能是讓老百姓過著富足生活,讓老百姓和睦相處;法院判決是伸張正義,是維護社會安定。這是一份令人感到安慰的判決,是一份讓人興奮的判決──貴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2)興民終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已下,錢還握在鎮政府手裏,30日內鎮政府絕不會自動兌付。2003年3月10日,者麼二組向興義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並交執行費1,386元(興執字第211號)。鎮政府不買州中院的賬,興義市人民法院也把州中院的終審判決置若罔聞。
補償費得不到,巴結中心村者麼一、二組村民空歡喜一場,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一年半以後即2004年3月24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越權處理土地糾紛」為由提出抗訴(事實上果園場糾紛不是土地糾紛而是林木補償款問題,土地補償只占整個補償的十分之一,真是厚臉皮。)──黔檢民行抗字[2004]第21號。
中級人民法院壓不住市法院,也約束不了鎮政府,可省檢察院一紙抗訴書使中院院長懵了,審判委員會糊塗了,村民們傻了,還能說些什麼呢?中院院長只好簽下(2004)興中民監字第14號民事裁定書:「一,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夏橙果園場」案中能做的就只有如下裁定書──(2004)興中民再終字第12號,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2)興民終字第371號民事判決和興義市人民法院(2000)義民重字第1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原告興義市巴結鎮中心村者麼一、二組的起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2004年9月2日」
我第一次見到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書」,這是一張最不光彩的民事抗訴書。
果園場建場至今已有33年,被天生橋電站淹沒也已有10年,「果園」案最後一張文書已過去5年,者麼一、二組還未得到一分「果園」補償費。六十多萬果園場就如此下場,更何況大幾倍的200多萬的平橋林場。一旦踏入衙門,不死即傷,不傷也要脫層皮,那是陷阱,那是沼澤地,保重!!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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