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7日訊】張達明7日在《明報》發表文章,標題是《法輪功未違社團條例》:筆者最終仍認為要尊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及結社自由,若他們堅持高調地繼續公開活動,只要和平地進行,我們便應接納及包容,這正是《國際公約》保障基本權利的重要原則。
文章指出,《社團條例》并沒有賦予當局任何權力,以違反注冊宗旨為理由去取消該社團的注冊。況且,就香港法輪功至今所作出的公開活動而言,似乎亦未有証据顯示他們已改變了原有的宗旨。信眾舉行大型交流會,透過傳單、電郵宣傳法輪功,披露學員在內地被捕或被「逼害」的資料、在中聯辦門外公開練功,手法無疑是較前高調,但其目的都与爭取政府或社會大眾認同法輪功有關。即使香港法輪功蓄意透過一些高調的政治行動去聲援內地法輪功,在法律上仍不能藉此認定他們違反原有宗旨,因為社團應可以參与合乎其目標的政治活動,特別是當該社團認為其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時,很自然地會透過游行示威或其他手法提出抗議。
文章說,有評論認為政府可基于「國家安全」為理由去取締法輪功,這說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無疑,根据《社團條例》,若需要維護「國家安全」,當局可取消某社團的注冊及禁止其運作。「國家安全」在條例下被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法輪功雖被內地取締,但它的教義及所進行的活動似乎很難与國家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扯上關系。
文章指出,法庭在詮釋《社團條例》時,必須顧及《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而「國家安全」在公約上普遍地被狹義理解為必須以「實際或宣稱的武力危害國家的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香港法輪功的活動一向是以非暴力手法進行,故特區政府不能因為它的活動「針對中央政府」或令「中央及特區政府」尷尬而上綱上線,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法輪功。
文章說,亦有人提出可根据《社團條例》禁止本港政治性組織与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系的規定取締法輪功,筆者同樣認為在法律上不可行。似乎未有証据証明法輪功是一政治性組織。更重要的,就是有關規定并沒有禁止本港組織与內地政治組織的聯系,而法輪功本身卻是內地創立及崛起的組織,目前亦未有証据顯示本港法輪功有接受外國法輪功組織的金錢資助或受到它們的控制或指使。
文章說,須知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最大利益是要令「一國兩制」貫徹執行,而「一國兩制」的重要特色就是容讓很多在內地不容許的行為繼續在港進行。國內禁止基督徒在三自教會外另辦教會聚會,香港不同宗派教會仍可百花齊放。試想想,若法輪功可以在外國繼續活動,但在香港卻被禁止,又或是本港學員因為堅持行使其信仰或結社自由而要被拘坐牢,我們是否還可以堅稱「一國兩制」得以成功推行?
文章最后說,筆者最終仍認為要尊重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及結社自由,若他們堅持高調地繼續公開活動,只要和平地進行,我們便應接納及包容,這正是《國際公約》保障基本權利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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