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一日電)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修正擴大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建檔範圍,除維持現有性侵害及重大暴力犯罪外,擴大包括傷害、公共危險等罪。因司法院及法務部主張,擴大適用的罪名應再限縮,委員會最後決議由內政部召集相關單位研擬共識草案後再審,並將召開公聽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謝國樑等人所提「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依現行條文規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DNA強制採樣,謝國樑等人提案認為,考量近年犯罪手法翻新,對科學辦案的需求急迫,應擴大DNA建檔範圍。
根據提案,應接受DNA強制採樣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罪名範圍擴大包括犯刑法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搶奪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條例的製造、運輸、販賣部分。至於 竊盜罪及施用毒品罪者,有再犯之虞才需要建檔。
另外,為保障個人隱私及人權,提案指出,將採樣程序改採嚴格限制,增設採樣通知書須經法官核可的規定。
內政部常務次長簡太郎表示,內政部贊同修法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但希望參考外國的立法例,將強制採樣對象根據犯罪型態及社會危害性輕重有所區分,分為偵查階段採樣、審判階段採樣。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江惠民及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李文福則均認為,DNA為個人身分識別碼,涉及隱私權,若對輕微犯行採取強制採樣,將違反比例原則,希望適用罪名範圍應再限縮。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指出,支持修法的大方向,但因涉及隱私權,為免除外界有侵犯人權的疑慮,建議可召開公聽會。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也表示,DNA的採樣應重視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可考慮召開公聽會。
因各方對草案內容仍有意見,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根據委員會決議,由內政部召集法務部、司法院討論研擬有共識的草案後再審,並委由翁金珠召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