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9日訊】12月11日、12月16日,上海市民許正清兩次前往康定路1097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書,起訴上海市公安局就許正清在今年北京奧運會前期被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分局030440警察強制告知提出行政復議不予回復一案,由靜安區法院立案庭朱世紅法官(女)接受,朱表示法院經審查後,七天之內會給明確答覆,決定是否立案。
據知,這是上海地區就警察濫用職權對訪民強行告知不准奧運期間前往北京的首例訴訟,而起訴對象是作為上海市市長韓正助理的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此案的進展情況,也引起了海內外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行政起訴書
原告:許正清 男 1963年4月11日出生 漢族
聯繫地址: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275弄77號601室 郵政編碼:20006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學兵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武寧南路128號 郵政編碼:200042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責;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08年6月18日中午,原告因去上海市龍華寺燒香,突遭大批警察和不明身份便衣的大規模非法抓捕。之後在沒有說明任何情況之下,更被無正當理由和依據強制非法拘禁於上海市府村路500號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內達5個小時之久,其中原告被一名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按倒在地毒打,並搶劫手機,該過程有一名警察攝像記錄。直至17:10左右,由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局長胡世明指派的承辦人警號為030440的警員,在其一樓談話室旁的一間房間內突然向原告強行宣讀所謂「告知書」,見證人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區長壽警署民警陳豪(攝像記錄者)和袁六平(均音譯)。之後,由袁將手機拿回歸還給原告,接著由陳、袁二人用警車將原告平安送到暫駐地。
「告知書」的內容卻是針對原告在「北京奧運會」期間上訪,特別是赴京上訪的種種限制。宣讀之後,原告要求該警員履行送達這份既無任何公章、經辦人姓名,又無具體文號、日期的書面告知書。然而這個年屆五十多歲的030440警員卻出爾反爾,一把從原告手中奪走該告知書,在承認自己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警察身份之後,便不顧一切地奪門而逃,原告急忙追問,然而030440警察早已逃之夭夭、無影無蹤了。這就是上海市普陀區人民警察的形象。
原告認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強制告知的形式,變相要求原告抵制奧運會,是一起極其嚴重的政治事件。上海市普陀區公安分局的強制告知行為既無事實理由,又無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原告和其他中國公民一樣有權向國家有關接待部門和領導人信訪、走訪,行使受憲法保障的申訴、控告、檢舉及批評建議權,通過信訪反映問題,並尋求得到妥善解決,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中國公民的神聖合法權利。任何對公民的上訪千方百計地採取阻撓、壓制、威脅、暴力、利誘等的方法,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均是卑鄙無恥、非法無效的。這只能更加暴露出上海市個別貪官污吏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和嚴重腐敗問題的陰暗心理、脆弱心態。
原告認為,中共中央文件、國務院文件(91)20號、(91)人字第403號第五條規定:「(87)國發22號文件,關於解決上訪老戶問題的意見指出,對確實正當上訪人員,不准收容、關押、不准打擊報復。建國以來新老案件,各級主管部門辦案人員,必須負責到底逐步予以落實,限期上報處理解決,均按《憲法》41條,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
北京青年報2007年6月26日刊登消息,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其中要求完善信訪訴求表達方式,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確保信訪渠道暢通。
對於「限制和干涉群眾正常信訪活動」,有個更通俗的說法叫「截訪」、「控訪」,說白了就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出動專門人員,使用強制手段堵截,控制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這些做法限制了群眾的人身自由,侵犯了群眾的信訪權利,而且往往花費巨大,激化矛盾,造成嚴重的後果。
二00四年三月九日國家信訪局國信發(2004)2號文件《國家信訪局關於規範各地駐京工作組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駐京工作組在協助中央和國家機關對本地進京上訪人員進行勸返疏導工作的過程中,對上訪群眾攔卡堵截的現象愈加嚴重,特別是近幾天(指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召開期間)在國家信訪局群眾來訪接待室門前,有時聚集了數百乃至上千名工作組人員,幾十輛甚至百餘輛地方車輛,層層設卡,圍堵攔截上訪群眾,甚至還出現過激行為。這種做法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信訪秩序,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正常信訪權利,嚴重影響了周邊群眾和單位的生產生活,而且還造成很不好的社會影響,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嚴重關切。
文件警告各地駐京工作組「嚴格控制警力」。「善待上訪群眾,堅決杜絕攔卡堵截甚至毆打上訪群眾行為的發生」,等等。
前一段時期貴州甕安「6.28」事件,就非常清楚地說明了當地政府和警方已經失去了最起碼的公信力,對此,省委書記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道歉。中央順從民意及時撤換了當地領導班子,果斷處置各種特殊利益集團。因此甕安人心大順,社會平靜祥和。
原告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任何具體條款予以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在無任何合法手續條件下,隨意動用警力針對公民進行強制信訪告知,特別是針對8月份「北京奧運會召開期間」的強制信訪告知,國際奧委會和中國奧委會也沒有具體文件規定作為中國合法公民也是東道主一員的原告,不可以觀摩奧運會現場比賽,不能夠為各國運動員、教練員包括中國運動員、教練員取得好成績拿金牌奪銀牌爭銅牌而加油鼓勁助威,歡呼奧林匹克自由、平等、博愛的共同參與精神。既然,奧運會倡導人人參與,為何我們卻不能夠積極響應。何況我們根本不是國際奧委會公開明確宣佈禁止參加的人員,中國政府對此也沒有明確公開告示宣佈具體人員名單。
原告還認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做法,一方面是出於嫉妒、阻止、限制、打壓原告合法上訪,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舉報、控告上海市有關部門特別是普陀區有關部門,包括前任區長、現任上海市副市長胡延照的強制拆遷問題久拖不決、司法腐敗、判決不公和普陀區法院七年多來不執行生效判決,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分局長胡世民於2005年1月29日派出著名恐怖份子殺手張筠、何良林主使暗殺、強暴生殖器、搶劫錢包和手機、損壞財物,並串謀多人合夥誣陷原告,勾結上海市普陀區公檢法人員栽贓陷害、枉法裁判,致使原告無辜蒙冤坐牢三年,竟將真正犯罪份子張筠、何良林逃脫懲罰、逍遙法外。而另一方面,也讓中央人民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產生種種錯覺,以便為今後個別地方官員和惡勢力向上訪人員秋後算帳,更加嚴厲打壓各地訪民作好基礎準備工作。這一點上海普陀警方與貴州甕安警方有異曲同工之處,真可謂一箭雙鵰,用心險惡。在此公佈真相,拆穿謊言,顯然尤為必要。
因此,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指派的經辦人030440警察代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分局長胡世民名義,對嚴重非法拘禁狀態下的原告,強制進行所謂「信訪告知」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是針對原告的一種「截訪、控訪」手段,既損害了國家形象,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據此,原告為了捍衛國家利益和法律的尊嚴,同時為了奧林匹克精神神聖不可褻瀆的宗旨,更為消除上海市個別警察的錯誤行為給國家、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根據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於2008年7月17日以郵寄掛號信的方式,特向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局長張學兵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違法的行政強制告知的具體行政行為,嚴厲追究其分局長胡世民和惡警030440的行政、刑事責任,並向原告誠懇賠禮道歉,以消除惡劣影響,挽回不應有的損失。
然而,時至今日已經過去四個多月,被告仍然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明顯超過法定的二個月復議時間。萬不得已,原告只能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11(5)、(8)、39、4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等有關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公正、公開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附:1、行政復議申請書複印件一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原告:許正清
20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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