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1日訊】由於美國國務院自2008年元月1日起將中華民國國民申請非移民簽證處理費自美金1 00元調漲為美金131元及美國在台協會宣布自同日起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美國簽證之手續費由新台幣3,300元調漲為新台幣4,300元之措施,駐美代表處及各辦事處對美國籍人士申辦赴台停留簽證之相對處理費自明(2008)年元月1日起將相應調整為美金131美元(折合新台幣4,300元)。倘以郵寄方式申辦簽證者,新規定之適用與否,一律以郵戳為憑。
停留簽證之標準作業時間原則上為二個工作天,如申請速件處理,原則上於三個小時內發件,但每件須加收該簽證費額50 % 之速件處理費(美金65.50元)。另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7條之規定,簽證申請案件經審理而不予核發者,申請人所繳之費用將不予退還,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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