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廿三條立法的幾項爭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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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特稿)香港於七月一日回歸六週年紀念日爆發了自一九八九年北京「六四」民運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主辦單位初估有二十萬人參加。雖然這次遊行的目標是反對政府就基本法第廿三條進行立法,但不少人認為,遊行已變質成為民怨的大爆發,對經濟低迷或對特首董建華施政不滿的市民也走上街頭。

輿論大都認為,參加遊行的市民基本上是情緒上的發洩,對第二十三條的爭議,卻是概念模糊。

所謂的二十三條,是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它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不少人以為,政府就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是制訂新法令。但實際上,二十三條所提到的種種禁制罪行,在英國對香港實施殖民統治時期已經立法管制,譬如「刑事罪行條例」對叛逆和煽動罪行有所管制;「官方機密條例」處理了諜報和非法披露官方資料等罪行;「社團條例」管制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活動。

但第二十三條所提到的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罪行,在現行法令中卻沒有這樣的概念。

所以,特區政府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實際上是依據二十三條所述罪行,對現有法令做出修訂,以及寫入上述新的罪行概念。為了方便立法,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種種修訂和補充條文,通稱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在立法過程中,卻因技術問題及草案內容惹來批評。

從立法的原則言,政府一再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政府也必須根據基本法立法,這是憲制義務。對於這樣的觀點,外界反對聲音不多。即使發起這次遊行的大律師公會和香港記者協會,也表示原則上不反對立法。

在這方面,民主黨最初是反對立法的。該黨前主席李柱銘曾爭辯說,二十三條只要求政府「應」自行立法……。從字面解釋,所謂的「應」只是應該,不一定要做。但由於外界附和聲音不大,後來民主黨不再堅持原則問題,改從立法程序提出反對。

在立法程序上,民主派認為政府從去年九月底提出立法諮詢文件後,就立即於七月九日進行二讀,時間倉卒,要求政府重新發出白紙草案,諮詢民意。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程序,以白紙草案諮詢民意,並未正式進入立法程序,且是政府對立法沒有既定立場才會這樣做。

但政府堅拒民主派的要求,並於今年二月正式發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審議過程中,民主派及一些獨立議員一方面繼續批評政府不發表白紙草案,延期諮詢時間,同時提出許多修訂。政府接納了一些修訂,譬如刪除了叛國罪名中的隱匿叛國──即知悉有人策動叛國,卻沒有通知政府。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的相關法令現存隱匿叛國罪。

但對於民主派、宗教團體及新聞界提出的若干憂慮,政府卻並未讓步。

民主派對國安草案的一項指控,是它授權法院「秘密審訊」。因為對現有「社團條例」的修訂中,被取締的團體若要上訴,法庭將獲授權可在任何人(包括上訴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律程序。

對此,政府辯稱,這種修訂比現有法令有所寬鬆,因為現有法令規定,審議上訴的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一項行政程序,根本不存在上訴人出席的問題。再者,修訂已把審議上訴的權利從行政機關交到法院手中,已是一大改進。

另一項強烈指控來自新聞團體。它們要求政府修訂「官方機密條例」時,要引進公眾利益概念,以便記者一旦觸犯法律──譬如被控洩露國家機密,可以此作為抗辯,保障新聞自由。

但政府堅持其立場說,這種想法與國際社會對國家安全的理念和做法背道而馳。譬如英國在研究制訂其「官方機密法例」時就否定了這種抗辯理由。即使加拿大的「資料保護法例」設有公眾利益抗辯理由,但也只適用於某種情況和規定嚴格。

此外,國際人權公約認定,一切公眾利益包括新聞自由並非是絕對的;新聞自由或個人權利必須受限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國民利益。

而國安草案已註明,非法披露必須是對國家安全構成損害為定罪條件,已在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這次參與遊行的天主教和法輪功信徒,最害怕國安草案會令他們受到鎮壓。因為政府建議在「社團條例」加入一項條文:即中國大陸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的理由禁制某組織運作後,香港保安局局長同樣可基於相同理由,取締其在港的從屬組織。

近日英國就二十三條發表的聲明,當中也批評取締組織條款,認為這是引入與大陸法律掛鉤的做法,令兩地法律制度的界線變得模糊,未能維護「一國兩制」。

在這項爭論上,政府辯說,草案規定嚴格,只有涉及國家安全才會被取締,大陸方面也並非以國家安全理由禁制法輪功。再者,被取締組織完全可以依照本地法律提出上訴,接受公平審訊,並未引進大陸法律。

概括而言,政府把國安草案衍生的爭議分為兩種,一種是涉及法律層面的對與錯,另一種則屬於政策上的取捨。前者譬如國安草案是否違反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以及國際人權公約;後者則是應否引進公眾利益等人權主張。對於前者,政府聲稱,草案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在國家安全和人權的兩個極端中取得了平衡;至於後者,政府卻堅持不接納反對者的大多數建議。不過,一些輿論指出,一日的大規模遊行已成為民眾向政府宣洩不滿的手段,並提出「反二十三條」、「倒董(建華)」及「行政長官普選」的訴求。在如此複雜的一次「黑白分明」的政治運動中,第二十三條的具體爭議已變得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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