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 索取高額賠償?紐約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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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對於假貨、冒牌商品故意「知假買假」,然後要求索取懲罰性賠償,針對這種行為,紐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紐約第二巡迴法庭2月17日對紐約華人李海東(Hai Dong Li,音譯)狀告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不當得利、欺詐、失實陳述和違約」一案,作出了維持地方法院以「訴前禁令」的形式,對李海東進行制裁的簡易判決。

「知假買假」是指在購買時對所購買的商品是假貨這一事實清楚,但仍然故意購買該產品,主觀上有企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要求高額賠償的目的。

「知假買假」一直存在爭議,其核心問題是「以牟利為目的」的索賠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算不算消費者?雖然,索賠者能夠對製售假冒偽劣行為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但肆意妄為的訴訟也可能衍生負面影響。

根據第二巡迴法庭的判決書,相關訴訟是李某在紐約州、聯邦法庭和中國法院對阿里巴巴提起的一系列訴訟中的一項。李某的索賠源於他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明顯的假貨,目的是為了從阿里巴巴獲得超過購買價格的退款(中國早年有「假一賠十」或「假一賠五」的政策)。

2019年12月19日李某在紐約南區聯邦法庭提起訴訟時,他在中國的訴訟已經被駁回並遭到制裁,同時,李某在紐約州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在阿里巴巴警告李的律師其訴訟無意義後,已經撤訴。2020年2月18日,阿里巴巴提出駁回訴訟,並以「訴前禁令」和金錢制裁的形式要求制裁李某。

2021年9月7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批准了阿里巴巴的駁回動議,並發布了一個訴前禁令——李某「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今後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起與他從阿里巴巴購買所謂的假貨有關的訴訟。」

判決書認為,南區法院發布針對李某的訴前禁令時沒有濫用其自由裁量權。南區法院的訴前禁令基於8個因素,包括訴訟人的訴訟歷史是否涉及濫訴;訴訟動機是否有客觀善意的期望;訴訟人是否由律師代理;訴訟是否導致法院和其他人浪費時間和金錢;其它制裁是否足以保護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等。

判決書羅列地區法院的認定,李某有對阿里巴巴提出濫訴的歷史,因為他曾兩次在紐約對阿里巴巴提出許多相同的指控—一次在聯邦法院,一次在州法院,以及在中國的幾次訴訟等等,對地區法院的判決予以支持。

責任編輯: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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