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11月24日訊】開庭早上,廣東樂昌市天氣突然轉冷,天空灰濛濛,不停地下雨。為梁劍君辯護的廣州劉律師說:「老天都在為梁劍君流淚鳴不公。」
2017年11月7日,廣東省樂昌法院非法庭審資深教師梁劍君。來自北京和廣州的兩位律師依據中國憲法以及柏林法庭案例為梁劍君進行無罪辯護。
明慧網報導,現年49歲的法輪功學員梁劍君,在廣東樂昌市職業高級學校任教20多年,工作兢兢業業,常免費為家境貧窮又刻苦學習的學生提供學習資料。他任班主任的那八九年間,帶的班級成績優秀。他的真誠、善良、友愛、謙卑廣為人知。
2017年5月25日,梁劍君在單位工作時被當地國保大隊長李偉忠等人綁架、抄家並搶劫。
8月25日,構陷他的案卷被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製造冤案,於10月10日將構陷梁劍君的卷宗送至法院。
11月7日上午9時,樂昌法院非法庭審梁劍君。
當天8時左右,法院門口已站滿人,穿梭往來於法院門口的有參與劫持梁劍君的國保隊長李偉忠、身穿便衣的警察嚴俊、韓震、吳志勇、專職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610」辦公室的黃學斌、李根泉、劉藍。
法院阻止梁劍君的妻子和女兒進入法庭旁聽,並派法警、法院民一庭庭長甘楚陽、何揚監視。法警葉林和胸前還別著小型攝像頭對著家屬不斷地錄像。
梁劍君的一位親屬因受阻,未能提前趕到法院,暫讓另一親屬代替旁聽。後者被刑庭長丘輝華從法庭裡趕了出來,說沒本人旁聽證不得進入。當親屬問到是哪條規定寫著去旁聽還要旁聽證時,丘反覆說:「這有規定。」律師說:「他們這是違法。」
梁劍君被劫持入庭,陪審員是歐彩鳳、孫學姣。
檢察院公訴人丘偉京問梁劍君有沒有受到刑訊逼供。梁劍君答:「有。」公安人員恐嚇:「如果你不配合我們,就把你老婆也抓起來。」在梁劍君陳述時,公訴人接話說:「你這是翻供,沒有證據。」廣州劉律師說:「這不是翻供,有全程的錄像,有沒有翻供一目了然。」
公訴人聽後無語。
梁劍君在自我辯護中說:「法輪功教人向善,使人道德回升,是一部高德大法。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法輪功並沒有違法。」
接著,來自北京和廣州的兩位律師義正辭嚴地為梁劍君作無罪辯護。旁聽人員說律師講得有根有據,合乎情理。
江澤民在1999年10月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誣衊法輪功是×教。當北京的張律師指出領導人講話不是法律時,被丘庭長連續三次打斷。張律師仍然繼續辯護,劉律師在細節方面作了補充。
張律師辯護說:「我的當事人梁劍君只是一個普通公民、法輪功修煉者。他有什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
「而今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分的實際施行或應用的。」「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
張律師說:「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中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從第一點看,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裡是沒有法輪功的。」律師說。
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沒有提到法輪功。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提到法輪功 ……
張律師表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張律師指出:「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 張律師說:「應該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柏林法庭案例
張律師還列舉了1992年2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的一起槍殺案。
當時的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底線。
法官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時說,當時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明知道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
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於那最高的良知原則相牴觸。法官說,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照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最後,張律師說道,「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將來的前途著想嗎?」「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
「目前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 張律師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我的當事人梁劍君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這次對梁劍君的非法開庭,歷時三個小時。結束後,旁聽人員都散去,兩位律師和丘庭長進行交談,希望他能做出正確的決定。丘庭長說三個月左右才能知道結果。
目前梁劍君仍然被非法關押在樂昌「三公里看守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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