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高宗紹興十九年(公元1149年)八月間,發生了一件神佑好人、雷擊惡徒的奇異事。
大庾縣衙門裡一個官吏名字叫黃節,他的妻子人稱李四娘。李四娘行為不端,與別人勾搭成奸。一天,她趁丈夫外出辦事不在家時,帶著年剛三歲的兒子與奸夫一起逃走。途中小孩啼哭不止,她怕破壞與奸夫逃跑的計畫,就狠心的把兒子丟棄在路邊的草叢內,與奸夫逃走了。
有個名叫李三人的人,他路過草叢時,見到有個小孩在地上打滾,哭嚎不止,心中十分不忍就大聲呼叫:「誰家的孩子丟失了?快來把孩子抱走啊!」李三等了很長時間,無人來領孩子。他就把孩子抱回了家,一家人都很高興。就這樣,把孩子養了起來。
黃節在外地辦完公事,回家後,找不到老婆和兒子,十分驚慌,便四處查訪尋找。找了許多時日。這天,他突然發現李三正與自己的小兒在一起玩耍做遊戲,便立即抓捕了李三送到大庾縣衙。
縣衙負責斷案的人,對李三嚴刑拷打、逼供。李三慘苦無奈,只好依從他們的誘供認「罪」道:「是因為我沒有兒子,所以殺死了黃節的妻子,將她的屍體沉到江裡,再把他們的兒子偷回家中。現在我被捕了,心甘情願的認罪伏法。」
縣令審視斷案文書即畢,準備呈文郡守,建議將李三斬首。
李三戴著刑具站在大庾縣衙廳堂下,剛剛聽完縣令的宣判,忽然,陰雲突來,雷電交加!轟然一響,李三的刑具自然脫落,他當時腦子一片茫然。堂上的縣令嚇得魂飛魄散,過了好一會兒,才清醒過來。
縣令看到旁邊負責審理此案的官員已經被雷擊死了;他露出的脊背上有朱筆字寫著「神不會無視好人蒙冤」的字樣。另外有十多個參與此案的吏員,他們頭上的帽子或裹巾都失去了。
縣令又問李三:「你剛才看見了甚麼?」李三說:「我當時腦子一片茫然,只看見長官您坐在帳子裡,閉著眼睛。」
縣令明白了,李三此案是受到冤枉了,自己是失於明察。他當即宣布:「李三無罪,立刻釋放。」
(事據宋人洪邁《夷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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