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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利益衝突裁罰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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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7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罰則從倍數罰改成依交易金額級距裁罰,讓裁罰明確化。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買賣、租賃或承攬,交易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0萬元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萬元以上未超過100萬元者,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0萬元以上未超過1000萬元者,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處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1倍以下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交易金額以契約明定或可得確定的價格定之;如結算後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受訪表示,修法主要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文認為不管利益多寡都採用交易金額1倍到3倍罰鍰,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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