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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紀元5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李明宗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員法部分條文,強化保障台灣船員權益,並明定須取得許可後才能聘用外國籍船員。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潘維剛日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表示,為與國際公約規定接軌,確保中華民國船員及實習生權益,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而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且外國籍實習生實習人數比率,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訂定,違反者依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3個月到5年。
為保障船員權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船員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如違反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延長雇用人在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得停止醫療費用負擔期限,從3個月延長到16週,如違反規定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海洋巡防機關艦艇,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不適用船員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