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將團體、法人及個人納入有義務提供申辦社會救助資訊對象。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審核認定條件,包括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總額等,其中動產包括存款及投資金額,投資人擁有的股票、基金總額也須列入審核身分重要依據。
現行條文規定,為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所需要的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機關不得拒絕。
蘇清泉說,現行法規定須提供資料的相關機關不包含私人公司行號,造成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困難。修法將團體、法人及個人納入有義務提供資訊對象,民眾可省下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資料時需支付的行政作業費用。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為辦理社會救助業務需要的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