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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區長訂獎懲 中市: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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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2日電)台中市政府日前針對機要區長訂定獎懲規定,台中市議員黃錫嘉及江勝雄批評市府實施「戒嚴」。市府人事處長林煜焙今天表示,訂定法規對機要區長其實是一種保障。

市府日前訂定「臺中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平時獎懲基準」,並於17日發函給12名機要區長。黃錫嘉及江勝雄批評市府這種作法有如回到「戒嚴」時期,藉此恐嚇這些由縣市合併前民選鄉鎮市長轉任的機要區長要乖乖聽話。

林煜焙當面向黃錫嘉等人澄清指出,因為新北市有機要區長未經報准前往中國大陸而遭移送監察院彈劾,為此,監察院請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內政部則召集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4都開會,授權4個直轄市自行訂定相關的獎懲基準。

林煜焙表示,市府訂定此一獎懲準則,對機要區長是一種保障,避免發生因小錯就被移送監察院彈劾的事情發生。

林煜焙指出,一般公務人員如果有疏失,適用2個法來處分,一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另一是公務員懲戒法。依內政部解釋,機要區長不適用考績法,所以只能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於是新北市政府就把這2名區長移送監察院彈劾。而監察院的看法,覺得這並非是天大的錯誤,不須移送彈劾。

林煜焙進一步說,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4都,共任用44名機要區長,如果發生一些行為上的疏失,每一件都送監察院彈劾,恐衍生行政效率不彰的問題。因此監察院行文內政部,請內政部訂出適用機要區長的獎懲基準,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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